浙江省教育系统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人工智能+教育”试点工作验收的通知
浙教网信办〔2023〕4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
根据《浙江省教育系统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人工智能教育实验区和实验校建设工作的通知》(浙教网信办〔2020〕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人工智能+教育”试点工作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对第一批试点开展终期验收,总结工作成效并遴选公布成果清单,试点区、校名单详见《浙江省教育系统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浙江省人工智能教育实验区和实验校名单的通知》(浙教网信办〔2020〕9号)。
(二)对第二批试点开展中期检查,阶段总结试点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确定下阶段工作重点,试点区、校名单详见《浙江省教育系统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二批“人工智能+教育”试点区和试点校培育名单的通知》(浙教网信办〔2022〕10号)。
二、相关要求
(一)请各地认真组织,指导试点单位做好自评自查工作,第一批试点单位提交《“人工智能+教育”试点自评报告》(附件1),第二批试点单位提交《浙江省“人工智能+教育”试点中期自查报告》(附件2)。
(二)请各地组织将区域和学校使用的人工智能教学平台与省人工智能教育服务系统进行数据对接(附件3、4),对接情况和应用数据将作为验收和成果遴选的参考依据。
三、其他
(一)请各设区市教育局将相关材料汇总后于2023年10月31日前报送至浙江省教育技术中心。
(二)浙江省教育技术中心联系人:黄老师,联系电话:18806722288(浙政钉同号)。数据对接技术联系人:徐老师,联系电话:15558068603。
浙江省教育系统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