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
“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全称应为“学生校方责任保险附加无过失责任险”,是学生校方责任险的附加险种。
1. 为什么要推行无过失责任保险
在学生校方责任保险方案的实施中,学校只有在有过错的前提下才承担责任,而非只要发生在校园内的伤害事故都应由学校承担责任。保险人对学校无过失责任的校园伤害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实践证明,校园意外伤害事故越来越呈现出复杂性、多变性,令学校管理者防不胜防。近年来,在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常会发生由于自然灾害、学生自身原因、学生体质差异、校外突发性侵害、校内偶发性事故等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事故,虽然校方并无过失,依法并不应由学校承担责任,但是,在处理事故赔偿责任时,往往扯皮拉筋,从不同角度要求学校不得不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然而,由于校方并无过失,学校给予的补偿难以通过学生校方责任保险有效转移,导致此类案件极易在校(园)方、学生和保险公司之间产生纠纷,甚至因为赔偿纠纷酿成新的伤害事故或社会事件。目前,这一类案件的发生率正呈上升趋势,对建设和谐校园和社会的安定团结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
基于解决学生校方责任保险实际操作过程中产生的校责险理赔“定责难”和“通融赔付”等现实问题,为妥善化解、科学转移这类校园伤害事故风险,进一步促进和谐平安校园建设,特开发推行“学生校方责任险附加无过失责任险”新险种。
2. 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在被保险人的行为并无不当的情况下,因自然灾害、学生自身原因、学生体质差异以及校内外的突发性侵害而导致被保险人的在校学生发生人身损害,被保险人已履行相应职责,但是依法仍需对受伤害学生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详见该保险条款)。
(1)在学生校方责任险伤害事故责任分割中,被保险人无过失责任,但“依法”仍需对受伤害学生给予经济补偿的,保险人依据附加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在学生校方责任险伤害事故责任分割中,被保险人依法不承担责任部分,保险人按非责任比例依据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并未保障所有无过失情形,仅限制在保险责任约定的“四类情况”下,“依法”仍需对受伤害学生给予经济补偿的。因此,特别提示各地应与承保的保险公司对“依法”作出延伸性约定:如人民调解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也应被视为“依法”。
3. 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方案
浙江省试行的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方案见下表:
浙江省学生校方责任险附加无过失责任险方案简明表
方案 类别 |
保费(元/人/年) |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万元) |
每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万元) |
每校累计赔偿限额(万元) |
主要保险责任 |
无过失 责任险 |
2 |
10 |
100 |
200 |
因自然灾害、学生自身原因、学生特异体质差异、校外的突发性侵害而导致在校学生发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依法仍需对受伤害学生承担经济赔偿时,保险人根据无责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
【提 示】
①基于成本考量,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并非越高越好,能够满足当地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的基本需要即可。
②对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符合学生校方责任保险范围的,应当在校方责任保险项下进行理赔;符合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范围的,应当根据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的约定理赔。
保费每人每学年2元,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10万元,每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万元、全年累计赔偿限额200万元。
③推行附加无过失责任险有助于解决由于责任不明确造成的“定责难”和学校并无过失但依法仍需给予经济补偿的“通融赔付”等问题,能够更好地转移校(园)方风险,最大限度地涵盖学校和教育部门面临的校园安全风险,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议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和高校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