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小学受伤事故
【案例介绍】
某小学所属注册的五(3)班学生周东驰同学在课间玩耍时,由于碰撞课凳,导致下肢部位酸痛,当时学校立即通知家长,由家长陪同去沈家门人民医院医治,初步诊断为左睾丸挫伤,一周后转到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接受治疗。
【理赔结果】
这次事故已发生的医疗费用为196331.92元。周东驰同学自己投保了一份中国人寿的幼儿,学生平安保险。所以在学平险中先赔付了76735.7元。在这起案件中有两类药物属于免赔范围,分别是乙类药4601.56元,丙类药20126.75元。故所有医药费中扣除学平险赔偿的76735.7元和免赔药物24728.31元,在北京联合经纪舟山市营业部的协助下,核定由校园方责任保险赔付金额为94867.91元。
【案例分析】
根据普通教育校方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一项“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的,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则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该学校在学生课间玩耍中未能预见存在的风险,导致事故的发生,校方存在一定过错,保险责任成立。
(2)某市学生校死亡事故
【案例介绍】
2010年4月19日20时30分许,某学校学生王俊在寝室里看见室友黄金良用药酒在擦外伤,经黄金良同意后(黄金良并不知情药酒有毒,回答其可能能喝),王俊喝了约5ml左右的药酒。几分钟后王俊感觉嘴巴有麻木感,但未予重视。直到22点30分左右王俊和室友冯雕说感觉不适,冯雕遂打电话报告学校的李青文教练。教练到后给其家长打了电话,叫家长过来带王俊去医院就诊。与王俊家长通话后王俊发生了一次呕吐,教练立即又电话催促了家长。此时王俊意识还清醒,教练扶其走向校门口,王俊父亲到校后立即将其送往丽水人民医院,教练发现王俊已昏迷。大概于23时左右王俊到达医院,抢救一小时左右宣布死亡。经派出所了解药酒里有草乌(草乌毒性强)的成分。在这期间学校未及时拨打120急救,且校内未设医务室。
【理赔结果】
学校与死亡学生家长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赔付金额30万元。保险公司与学校初次协商后上报损失150000元。经过北京联合经纪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之后,保险公司按城镇标准理赔理算如下:死亡赔偿金 22727元/年*20年=454540元、丧葬费 12959元/人,合计467499元,与校方协商后保险公司承担27.81%的比例即467499元*27.81%=130000元(取整)
【案例分析】
根据普通教育校方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一项“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的,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则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和第十三项“事故发生后,学校未采取措施及时救护致使损害扩大的。”该老师虽然通知了家长,但对学生中毒后的救护不当,导致了事故损害扩大化,保险责任成立,并由学校方承担部分责任。
(3)某县幼儿园死亡事故
【案例介绍】
唐某早上被母亲送到幼儿园就读,早上10点左右,老师发现其出现抽搐,先后送到卫生室和玉环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救治,4月20日10时许,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在县公安局、清港镇人民政府、县教育局调解下,幼儿园向死者双亲做出30万元的赔偿.
【理赔结果】
距相关调查了解.唐亦祥住址为湖南省东安县,随父母亲在玉环县清港镇居住已有二年时间.早上被其母亲送到幼儿园上学,随后被发现身体出现不适,后送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最后认定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 该案保单约定当变动人数超出5%时,需及时通知承保公司并办理相关批改手续.因当事人唐某为刚入学就发生事故(没有在投保名单内),经核实该幼儿园当时人数变动当时只有五个左右,故保险公司予以认可该学生.该案中幼儿园承担了三十万的赔偿.经核实,唐某为居民户口,因死亡在玉环当地,故按死亡地标准计算,20年*22727.00元/年=454540.00元.县教委勤工俭学科、保险公司和幼儿园三方协商,由保险公司承担幼儿园赔偿款的65%,即300000.00元*65%.=195000.00元。
【案例分析】
根据普通教育校方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一项“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的,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则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和第十五项“学生拥挤造成的事故。”认定保险责任成立,学校方承担部分责任。
(4)小学生死亡事故
【案例介绍】
2010年4日9日,某小学组织全校学生到观光园区春游,约中午时间,该班班主任叶某与副班主任李某两人,在途经该园垂钓区休息时,发现学生蔡某(男,9岁)与其他同学在垂钓区水上的石头上跳来跳去,当时两位班主任在旁边休息,以为小孩子在玩耍,未注意到可能落水的可能,在当日11时20分左右,由于石头较窄,蔡赓尧跳的时候不小心踩到石头边上,落水,大声呼救,观光园的4名工作人员和两位老师马上跳入水中把蔡救上岸,同时拔打110和120,及时送到玉环县第二人民医院,经医生奋力抢救,于12时30分抢救无效宣告死亡。
【理赔结果】
此事发生后,受害人家属情绪比较激动,索赔金额较大。此次事故系学校安排学生集体活动,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蔡某属于未成年人,对危险没有预见能力,恰两位班主任在场,未及时制止此行为,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属于校方责任险的赔偿范围。依据受害人情况,确认被保险人死亡赔偿金额为467499.00元。(被保险人蔡某为城镇户口,按当地死亡标准,死亡赔偿计算:20年*22727.00元/年=454540.00元,丧葬费:12959.00元),事故在政府部门和教委的协商下,学校与受害人家长达成580000.00元的赔偿金额(包含了死亡补偿金\丧葬费\受害人家属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事故发生当日(2010年4月9日)的傍晚,学校为了安抚受害人家属,以现金方式支付了200000.00元给受害人家属,在达成赔偿协议后,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支付了380000.00元。学校共支付了580000元,后观光园区补偿了学校200000.00元。最后通过北京联合经纪的努力协助,通过校园方责任保险由保险公司赔付了380000元。
【案例分析】
根据普通教育校方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一项“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的,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则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和第二项“学校安排学生集体活动,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认定保险责任成立,而且学校承担大部分责任。
(5)中学生死亡事故
【案例介绍】
2010年3月5日20:35时,某中学初一(7)班学生潘某,晚自修放学回寝室路上,因天下暴雨路滑,不慎摔倒,同校随后有四位学生看到他摔倒后站不起来,就于20:39时赶到值班室向值周领导雷某汇报,并立即赶到事发地点将学生潘某抬到值班室(学生已昏迷),于20:42时左右拨打120急救电话;20:44时左右校医楼学英赶到值班室立即实施抢救至20:50时120赶到学校,并紧急送往县人民医院,经医生抢救无效于当日23时左右死亡。
【理赔结果】
据了解学生家长方不愿进行尸体解剖,无法进行死亡鉴定,学生尸体现已火化。经咨询这个案子,根据目前附件资料,医院考虑颅脑损伤造成的死亡,但无法确定真实的死亡原因,由于学生家长不愿意进行尸解,无法了解死亡原因。经查勘现场查勘校园环境了解,校园没有其他明显的安全隐患存在,学校的过失不明显。学校上报损失15万元,经保险公司、北京联合经纪和教育部门多次协商并上报分公司,最终由校方责任险赔付8万元。
【案例分析】
根据普通教育校方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五项“学校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的。”认定保险责任成立。但由于此次事故无法确定死亡原因,且存在的安全隐患无法够成死亡的直接原因。故学校承担小部分责任。
(6)高校学生死亡事故
【案例介绍】
2010年4月1日晚自习时,6点钟在学校的综合楼1131室多媒体教室开始模拟英语口语选拔赛,由三个专业学生参加,09年对外汉语(1)班的王某也是其中一名演讲者,在她出场演讲2分钟后突然晕倒在讲台上,评委老师立即上去一边将该学生平躺在地上,一边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送往医院抢救,在医院抢救三个半小时后抢救无效,医院宣布死亡。
【理赔结果】
经北京联合经纪现场调查核实,学生王某在入学时有进过学校组织的体检,体检报告显示:心电图项:1、窦性心律,2、轻度T波波动。经查该学生属被保险人学生,确认此次事故出险时间、地点、受损标的,出险原因均在保单约定范围内,属于《校方责任险》条款责任: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校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仍然安排其参加并发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保险公司赔付如下: ①死亡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二十年。本案受害人王莉莉20周岁,系城镇户口,适用20年赔付,根据2010年3月5如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2009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611.00元/年,小计24611元/年*20年=492220.00元。②丧葬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根据2010年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主要数据显示2009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7480.00元/年,27480*(6/12)=13740.00元,损失总计:492220.00+13740.00=505960.00元,其中保单累计赔偿限额为10000000.00元,每名学生赔偿限额为400000.00元,无其他免赔。
经过北京联合经纪和保险公司的多次协商,本次事故校方负50%责任,结合赔付受害方赔偿金额最终协商赔付150000.00元。
【案例分析】
根据浙江高等教育校方责任保险条款第二条第六项“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校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认定保险责任成立。学校承担部分责任。
(7)浙幼儿园学生伤残事故
【案例介绍】
2010年5月20日上午10时左右,我园中六班当班老师(奚某)带小朋友从楼下活动室回来,叶某走到三楼楼梯时,不小心摔倒,当时感到肚子疼,校医和当班教师一起将其送到三门医院,经CT检查诊断为左肾及脾破裂,立即安排到三门医院13楼泌尿外科住院进行保肾治疗,21日凌晨因病情需要实施了左肾及脾脏摘除术,经伤残鉴定构成6级和7级伤残。
【理赔结果】
校方同家属由于户藉的认定发生分歧,最终家属上诉法院。法院判决费用如下:伤残费用:24611元/年*20年*52%=25595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