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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通讯2009年第五期(总第24期)



2011-04-08 信息来源:--浏览次数:字体:[ ]

校园风险管理 

XIAO YUAN FENG XIAN GUAN LI  

 

2009年第五期  (总第24期)  

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分公司 主办

 

 

省校方责任保险业务工作会议在上虞召开

为总结交流我省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经验,研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有关问题,6月10日至11日,省教育技术中心在上虞召开省校方责任保险业务工作会议。各市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管理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省教育技术中心书记陈金才出席会议并讲话。

陈金才书记在回顾总结了我省校方责任险从艰难起步到全面普及的发展过程后指出,要加强政策和理论研究,不断提升理论和业务水平;要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推动工作和谐发展;要充分发挥政策环境、工作平台、服务体系、管理队伍的作用,服务和谐校园建设;要抓住重点,突出实效,进一步抓好校方责任险的巩固提高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稳步推进工作。他强调指出,各地在开展工作过程中,要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坚持规范运作和管理,推动校园安全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建设健康发展。

会上,各市与会代表分别就校方责任保险、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开展情况作了工作交流和发言,并就校方责任险的巩固提高、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讨。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为与会代表作了相关业务培训。

案例介绍

1、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易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的;

2009年5月15日,小学生张某在学校期间因注射“乙脑疫苗”,致使其支气管哮喘发作,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最后,医治无效死亡。

事后,该学生家长向有关部门申诉,声称在张某声明自己有支气管哮喘病史的情况下,某小学强行对其注射“乙脑疫苗”从而导致其哮喘急剧发作,呼吸衰竭而死,家长要求学校负责赔偿养育费、医疗费、丧葬费等18万元。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学校责任事故。由于学生有特异体质,校方明知学生有特异特质而强行注射疫苗导致学生死亡,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学校应当保障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权。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学校应当提供安全的教育环境,教育和监督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正当地履行职责,保护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权。学生张某声明自己曾患有支气管哮喘病,但学校仍强行为其注射“乙脑疫苗”,属明显的过失,因此构成学校责任事故,学校应承担法律责任。而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对于赔偿数额应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处理。在本案中,学校对学生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学校应当按照法律所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数额进行全额赔偿。

2、学生踢球致伤,学校是否负有责任;

2009年6月8日,某校学生张某和刘某利用午休时间与其他数名同学在学校操场踢足球,张某作守门员,刘某射门踢出的足球经过张某手挡之后,打在张某的左眼,经医院诊断为左外伤性视网膜脱离,鉴定为十级伤残。

案例分析:

足球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正常现象,应在意料之中,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即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地潜在承担者。足球运动中出现的正当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本案中,张某和刘某都是在校学生,在课余时间进行踢球的体育活动,刘某作为进攻队员踢球射门,张某作为守门员进行扑球,都是正当行为,他们对于伤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对此,学校对张某的伤害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不承担责任,因此学校没有赔偿责任。

对于这种案件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第132条公平责任原则的规定处理,因为双方当事人都无过错,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分担责任。任何人参加这样的体育运动,都应当意识到这样的风险,既然是参加或者参观体育活动,就应当预见到风险,只要不是运动员故意或者违反运动规则的行为,而是在正常的体育活动中造成其他运动员或者参观者的伤害,都应当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来分担伤害。

3、发生依法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意外事故

2009年4月,某校三年级学生李某和陆某下课后在走廊里打闹,继而又跑到操场上,两人追至教室门口,李某跑在前面见地上有一根木棍,就顺手捡起向陆某掷去,木棍恰好击中另一名往教室跑的学生左眼,造成该生左眼完全失明。

案例分析:

李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危险行为的认知能力有限,没有意识到对同学掷木棍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所以,在此次李某对同学陆某掷木棍而造成另一名同学左眼完全失明的伤害事件中,其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另外,学生进入学校后,学校有义务对其进行一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防止学生作出危害他人的行为,同时学校负有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而在本次事故中可以发现,学校的管理工作存在疏忽,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因此学校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对未成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伤害事件发生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校园安全警示

1.2009年5月25日,某校大一女生,在学校教学区门前被一辆飞驰而过的公交车撞倒,当场死亡。

2.2009年6月15日,某校一名初三女生在穿越马路到学校参加中考时被汽车撞倒,至今昏迷不醒。

在此提醒广大教育教学机构,要高度重视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在做好校园内安全措施的同时,也应加强校园周围的安全管理,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给学生及学生家长提供一个让人放心的学习环境。

3、2009年6月15日,某校高二学生廖某与高一学生龚某在食堂排队时发生冲撞,廖某当晚带领几名学生找龚某理论,双方理论过程中龚某突然抽出水果刀将廖某刺伤,廖某在送往医院途中不治身亡。

在此提醒广大教育教学机构,应加强学生正确处理人际关系问题的教育,教导学生在遭遇冲突时如何有效的解决问题,避免事态恶化。

学生夏季安全小常识

现在,浙江已进入到雷雨多发季节,伴随短时强降水、雷雨大风等天气情况,容易引发泥石流、洪涝、雷击等灾害,造成房屋倒塌,庄稼植物摧残,电信交通受损,甚至导致人员伤亡。有关部门需注意防范。

雷雨天气里,要注意关闭门窗,并远离门窗、水管、煤气管等金属物体。关闭家用电器,拔掉电源插头,防止雷电从电源线“入侵”。在室外时,要及时躲避,不要在空旷的野外停留。在空旷的野外无处躲避时,应尽量寻找低洼之处(如土坑)藏身,或者立即下蹲,降低身体的高度,并远离孤立的大树、高塔、电线杆、广告牌。如果多人共处室外,相互之间不要挤靠,以防被雷击中后电流互相传导。另外,在户外尽量不要使用手机;雷雨天尽量少洗澡,且严禁使用太阳能热水器。

信息快递

教育部发09年2号预警:重点预防溺水事故发生

教育部日前发布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2009年第2号预警通知,要求各地重点预防溺水事故的发生。

通知指出,暑假是广大师生集体外出旅游、夏令营、游乐、疗养活动的高峰期,也是中小学生意外事故,尤其是溺水、交通事故的高发期。为确保广大师生安全,要切实把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做细、做实。

通知称,要加强对学生防溺水安全教育,尤其要教育学生在上下学途中不要下江(河)、池塘戏水玩耍。要进一步与社区、村委会、家长密切联系,了解学生上下学路段存在的安全隐患,在江(河)、池塘边设警示性标识。大力推行学生放学路队制,通过聘请游泳安全巡视员或义务监督管理员等方式,严防学生上下学时发生溺水事故。

通知强调,遇到重大险情或接到有关部门重大气象、地质灾害预警后,学校可以根据情况适当调整上课时间、提前放假或将学生转移到安全场所上课。要避免学生在上下学路上被洪水围困或冲走,避免抗灾能力较差的山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因山体滑坡、泥石流、雷击等灾害导致师生伤亡。 

通知要求,切实保障学生集体活动时的交通安全。针对假期学生集中返家、集体出行较多这一特殊时段,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会同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法黑校车进行集中整治。要教育学生离校返家、假期出游时拒绝搭乘农用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拼装车和报废车辆。对交通运力比较困难的贫困山区,要争取政府的支持,统一为寄宿学生临时租用优秀驾驶员驾驶的安全车辆返家。

  通知还指出,要严格防控校园伤害事件,并持续深入开展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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