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条款
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经相关政府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初等、中等、高等职业院校、有关教育培训机构、学生实习管理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实习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伤残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实习期间,因下列情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需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往返于学校和实习单位的途中遭受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三)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九)在实习期间,由于火灾、爆炸、煤气中毒、高空物体坠落受到意外伤害;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学生本人的故意行为、过错行为、自伤、自杀,而被保险人及其教职员工没有过错的;
(三)学生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但学生的正当防卫行为除外;
(四)学生不服从被保险人或实习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
(五)学生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下落不明而被法院宣告死亡;
(六)学生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七)学生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八)学生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学生从事赛车、赛马、攀崖、滑翔、探险性漂流、潜水、滑雪、滑板、跳伞、热气球、蹦极、冲浪等高风险活动;
(十)学生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十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十二)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十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也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明确应由实习单位或其它责任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任何间接损失;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任何财产损失;
(六)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
(七)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