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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信息技术和音像教材费应合理收取、专款专用
省教育厅将对该项工作作专项督查
    本刊记者

  省教育厅最近发出通知,要求加强中小学信息技术和音像教材的收费管理。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省加快教育现代化步伐。中小学普遍用上了音像教材,近几年又普遍开设了信息技术课。这对培养适应21世纪社会发展需要的新型公民是非常必要的。我省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十分重视、支持这些工作,于1997年开始把音像教材费列入中小学代管费的收取范围,今年初,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又出台政策,明确规定已实施多媒体教学或开设信息技术课程的城镇中小学加收杂费(以下简称信息技术费)。
  为用好出台的政策,省教育厅在《关于加强中小学信息技术和音像教材收费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信息技术费的收取对象、标准和信息技术费的使用范围:除100个省重点扶持贫困乡(镇)中小学外,已实施多媒体教学或开设信息技术课程的城镇中小学校,经当地物价、财政和教育部门批准,可加收每生每学期不超过20元的杂费;已实施多媒体教学并开设信息技术课程的高中,教育部门应与当地物价、财政部门协商,在学费调整中考虑开设信息技术课程的费用开支;信息技术费必须用于软件资料的购买、网络信息和信息技术教学设备的日常维护,不得用于教学设备(包括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的购置、更新、维修等。通知还重申了音像教材费收取的对象、标准和使用范围:除100个省重点扶持贫困乡(镇)中小学外,城镇中小学校(含乡镇初中、乡镇中心小学)可在代管费中列项收取音像教材费;各地应根据经济和教育的发展水平,合理确定音像教材费收取标准,保证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音像教材费只能用于购置经省教育厅电教教材审定办审定通过,并列入《浙江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浙江省中小学音像教材资料目录(试用)》的各类电子音像出版物。
    通知指出,中小学信息技术费和音像教材费是开展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经费的必要补充,该项收费事关教育事业的发展,也涉及家长和学生的切身利益,各地、各校必须端正办学思想,加强收费管理。要坚决杜绝乱收费行为;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音像教材费和信息技术费实行“校收、县管、校用”,为有利于信息资源的共享,发挥教育资源的最大效益,信息技术费可由县教育部门集中一定比例统筹管理使用。通知还规定,学期结束时,各教育部门、学校应公开音像教材费和信息技术费的使用情况,向每个学生发放音像教材和信息技术费的使用清单,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省教育厅将对信息技术费和音像教材费的管理使用情况作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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