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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2004年夏,我省教育厅、物价局和财政厅联合发文,规定我省中小学校全面实行“一费制”。最近,省教育厅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信息技术、音像教材和学具收费管理的通知》,具体规定了我省中小学校信息技术费、音像教材费的收取和使用管理的办法。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我省有关“一费制”文件的精神,确保“一费制”收费办法不折不扣地全面执行,关系到我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我省教育现代化的进程。全省各级电教机构和中小学校都要认真学习“一费制”文件的各项规定,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有关工作。在严格执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加强信息技术费、音像教材费管理的工作中,下述几点是必须明确的:
——推进教育信息化,其主要经费应来自学校的公用经费。举办义务教育是政府的责任,“一费制”收费办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大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的投入力度,收费只是作为学校公用经费的补充。在中小学中全面开设信息技术课和推广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是提高义务教育水平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必然要求、必要条件。根据国务院和省的文件精神,学校推进教育信息化、进行教育教学环境建设,包括进行硬件设施、教育应用软件和音像资源建设的主要经费,应来自政府的投入和学校的公用经费。
——信息技术费和音像教材费的收取具有严格的标准。由于我国是个发展中国家,政府的投入尚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群众“让孩子接受高水平义务教育”的要求,还需要学生家长合理分担一部分费用作为补充。我省“一费制”收费办法规定:城镇中小学(含乡镇初中、乡镇中心小学)杂费标准最高额为每生每学期小学100元、初中130元;农村中小学(指村小、村完小及中心小学在村里举办的教学点和原100个省重点扶贫乡镇的初中、乡镇中心小学)杂费标准最高额为每生每学期小学65元、初中90元。其中就包含了信息技术费每生每学期20元。课本费中则包含了音像教材费每生每学期小学4元、初中7元。我省“一费制”收费办法还规定,未开设信息技术课程,或虽开设信息技术课程但计算机配备未达到15:1(即平均每15名学生配备一台)的学校,不得收取信息技术费,也就是杂费标准应减扣每生每学期20元。生机比计算时,计算机数量为学校教育使用的计算机总数。
——信息技术费和音像教材费具有明确的使用范围,不能移作它用。信息技术费用于网络信道、教学软件和资源、信息技术教学日常开支和维护,不可用于教学设备(包括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的购置、维修等。音像教材费用于购置与课本配套、课堂教学中学生共同使用的音像教材资料。在现代教育中,音像教材已成为与文字课本同样重要的教学媒体。为确保学生能用上与现行课本配套的音像教材,学校必须随课本同步更新音像教材,并做到每位专任教师配备一套所教学科的音像教材。音像教材费所购音像教材,须是经省电教教材审定办公室审定通过,并已列入《浙江省中小学音像教材资料目录(试用)》的。
——规范管理信息技术费和音像教材费。信息技术费须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为有利于教学软件与资源的共享,发挥教育资源的最大效益,信息技术费可以由县级教育部门集中一定比例统筹管理使用。音像教材费由学校统一管理,独立核算,实行多退少不补,未使用的剩余经费,学期结束时必须退还给学生,同时学校还应公布经费使用清单,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信息技术费和音像教材费的收取,为我省中小学校大力推进教育信息化、促进课程改革、大面积提高教育质量提供了经费保证。我们必须坚决执行中小学“一费制”收费办法,加强信息技术、音像教材费管理,使其发挥最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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