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反对腐败和政治学思考 | | 台州师专 潘瑛 | | 西方政治学家尼尔认为:腐败指为了获取私人(包括亲属、私人派系)的金钱或地位等利益而偏离公共角色正规职责的行为,或是公共角色违反规则而发挥某种私人影响的行为,包括贿赂、贪污、裙带关系等。在人类各个阶段的政治发展过程中,危害巨大的腐败现象始终伴随着人们,它已成为一个历史性、世界性、现实性的问题,危及整个政治体系的稳定和发展。近期的有关问卷调查显示,腐败问题已成为当前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思格斯曾指出:“社会起用简单分工的办法为自己建立了一些特殊机关来保护自己的共同利益,但是,后来,这些机关,而其中主要是国家的政权,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
党和国家历来对腐败问题极为重视。早在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同志就曾指出:“我们自从实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两个方面的政策以来,不过两年时间,就有相当多的干部被腐蚀了。卷进经济犯罪的人不是小量的,而是大量的。”“这股风来得很猛,如果我们党不严重注意,不坚决刹住这股风,那么我们党确实要发生会不会‘改变面貌’的问题。这不是危言耸听。”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的报告中指出:“反对腐败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的政治斗争。”在2000年召开的中纪委第四次全体会议上,江泽民同志针对现在一些领导干部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简直到了利令智昏、利欲熏心、胆大包天的地步,提出“治国必行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要求。可以说,新中国成立后,腐败问题和腐败现象一直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我们党和腐败分子、腐败现象的斗争也一刻没有停止过。尽管反腐败斗争取得了许多阶段性的成果,但是腐败的蔓延之势并没有得到根本遏制。腐败问题在不同环节、不同层次和不同部位都有着不同程度的反映,有些问题还非常严重。客观上,大案要案增多,过去贪污受贿数万可称为大案,现在贪污受贿常常是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千成;中高层干部卷入腐败的人数呈逐年增加趋势。从近几年查处的大贪巨冠来看,继陈希同、王宝森案之后,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因腐败被处以极刑,原人大常委会副委员会成克杰也被送上“断头台”,从中不难看出党中央反腐败的坚定决心。
赛依德说过,腐败对社会和个人的效应是十分复杂和多样的,它不仅影响人们的经济与政治生活,也影响他们的心理、伦理的发展。结合中国的社会现实,从政治角度看,腐败的危害主要表现在:
1.阻挠或中断政治发展。我国政治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建立高度发达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而腐败的盛行往往会打断我国政治民主化的进程,可能会出现向传统的政治体制回归的倒退现象。政治发展作为一种自觉的活动,离不开政治主体的推动,政治发展速度、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共权力的状况。公共权力的主体以良好的形象出现在政治舞台上,有利于统一社会意志,实现对社会成员的吸引,组织和调动社会力量,促进政治发展。若腐败现象泛滥,则严重损害了权力主体的形象,如果长期得不到有效的治理,将极大地破坏社会整合,挫伤广大社会成员的积极性,使社会丧失生机和活力,阻挠和中断我国政治发展的良好势头。
2.削弱政府能力,危及政治稳定。腐败使现代化取向的公职人员产生疏离感,不是被迫离职就是同流合污,降低了政府的威信和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同时政府的政策计划在推行过程中必遭层层减码,偏离原来的目标,行政效率降低,结果是吏治毁坏,有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使人民对党的事业产生不信任感和离心倾向,危及政治稳定。
3.动播公共权力主体的合法性,破坏政治关系。公共权力主体行使公共权力的基础是其合法性,也就是说必须得到公共权力所有者的认同和拥戴。民主化的发展使公民的民主意识得到强化,对政治民主的社会期望大大提高,社会成员开始用一种新的价值观念来判断和要求政府官员和公职人员,厌恶官僚主义、玩忽职守等等。如果政府机构不能及时通过内在的机制医治自身的弊端,不能对其人员的腐败行为进行有效制裁,就会丧失人民群众的认同和支持。
4.破坏社会公正,败坏社会风气,毒害政治心理。有钱的人可以在办事时给“加速资”,没钱的人即使有急事也不能迅速而及时地解决。同时腐败使财富的分配偏向于有权有钱的少数人,违反社会公正,政治精英陷于腐败,人民起而效仿,整个社会风气败坏,恶性循环。
可见腐败并不能起到某些庸俗主义政治家所鼓吹的整合社会的作用,腐败只能加剧社会的不平等,加剧社会分裂和自相残杀的冲突,最终把社会推向无政府与暴力的恶性循环中去。腐败是社会、党和政府的一颗“毒瘤”,不根除便可能蔓延整个机体。
二
腐败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只有对腐败的产生原因进行理性分析,才能得出打击腐败的治本之 策,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产生腐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西尔波得认为:腐败的盛行既与缺陷的政治形 式有关,又与不信任、要花招、阴谋诡计的时代气息有关。这一时代气息绝不仅限于政治领域,而会扩展 到其他社会领域,对一般的信心和依赖起腐蚀作用,导致难以维持公民的道德。可见产生腐败的原因大致有两个方面,一是政治体制的原因,二是社会环境的原因。本文主要从政治体制方面加以具体阐述。
我国政府还未完全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全能型政府转变为有限型政府,政府的权力结构内部未形成有效的互相制约,这可以说是腐败产生的根本所在。其弊端主要表现在:
1.权力过分集中。这是我国政治体制中长期存在的不足。权力是社会主体为了某种目的而支配或影响 客体行为的力量。权力具有工具性,利用权力可以达到某种目的;权力具有强制性,强迫客体服从,或改 变行为,做他不愿意做的事;权力具有扩张性,在运行过程中能自我膨胀、扩大,以至越过权限;权力具 有侵犯性,可能侵犯客体的权利和利益。权力的这些特点决定了权力与腐败之间的千丝万缕的联系。阿克顿认为: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一切被授予公共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博登海默称之为“附在权力上的一种咒语。”
在我国,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以权谋私,即公共权力的归属和运用背离了公共的性质,导致权力的异化和变质。在经济落后的社会,存在着“权力饥渴”的普遍现象。在“官本位”的政治体制下,政治地位可以带来实惠,做官几乎是获利的有效途径。然而在现实的政治社会中,权力与需求之间差距极大,在权力交易的“市场”中,求权之间的竞争激烈,这种“权力饥渴”诱发出潜在的深层次的腐败基因。从动员型政治参与到自主型政治参与的转变是我国现代化处于初级阶段的一个重要特征。在这种时候,权力渴问题显得突出起来。邓小平同志曾深刻指出:“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或少数人手里,多数办事的人无权决定,少数有权的人负担过重,必然造成官僚主义,必然要犯各种错误,必然要损害各级党和政府的民主生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制、个人分工负责制等等。”权力过分集中使在不少地区、不少单位都产生了家长式的人物,产生了位高权重的“一把手”,过分集权使某此干部的个人意志得到充分膨胀,为他们提供了由用权、不受约束的可能。有些“一把手”民主意识淡漠,他们独揽大权,在决策过程中独断专行,捣“一言堂”,使集体领导流于形式,监督机构形同虚设。
2.对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权力过分集中只为某些人滥用权力提供了可能,而没有制约更使可能变为 现实。洛克和孟德斯鸠很早就论述过分机制衡的政治哲学:权力的无限运用必须导致政治体制的不稳定和腐败专制的产生,而预防的根本方法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权力制约已成为现代民主的三大基石之一。照权力运行的规律。权力越大越关键,越应受强制力的制约,而我们现行的体制刚刚相反,权越大,限制越小。正因为制约乏力,使得某些人更是有恃无恐,肆意妄为。胡长清在剖析自己的犯罪根源时说过这 样一句话——牛栏里关猫,进出自由。有的腐败分子,到了我们这一级的干部就没人管了。而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没人管”、进出自由”的领导干部大有人在。一些干部堕落受惩罚局常常悔过道:如果当初有人提醒我,拉拉袖子警告我,也许就不会走到今天这个地步。 3.权力的实施缺乏社会及公众的监督。当前中国,权力的所有者与权力的行使者相对分离。我国是个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干部的权力是人民委托的,但由于民主政治建设不够深入完善,人民不能对要劝告的人实施进行有效的监督。一方面体制的运作缺乏公开及透明度,很多事务都是“暗箱操作”,群众根本不了解内情和进度,监督自然无从谈起。另一方面,公民对权力的监督制度缺乏保障。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也就是说我国全体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但实际上绝大部分的人民被隔离在权力之外,对权力的监督很难到位,因而对违法形成不了足够的压力。当国家权力脱离了权力所有者的控制和监督时,就会变成少数人谋私的工具,这就是公共权力的异化。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负有监督的职责,行使监督权。人大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人大监忏的权威性。但是由于人大监督的事后性、间接性,使得监督权力很难到位,不能完全达到监督的目的,人大监督实际处于静态过程,权威性没有充分体现,成为我国监督体系的薄弱一环。
具体表现在:①有的代表文化水平底,参政意识和议政能力差,很难表达人民的意志,很难履行代表的职责。因而造成人大的监督流于形式,该监督的求监督,即使监督有时也是走过场、图形式,不能解决实质性问题。2.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使监督缺乏应有的针对性和权威性。③监督的滞后现象严重,缺乏应有的约束性和预见性。④由于行政行使的范围广,影响大,极易被人误认为是权力的中心,而人大的权力往往被误认为是抽象的,甚至是可有可无的,这样必然导致人大监督的弱化。人大在法律上的权力与实际权力相差甚远。⑤现行的法律只对监督的内容、范围和形式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而对行使监督的程序和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使监督缺乏可操作性。
4.法制不健全,依法治国在实施过程中贯彻不力。新旧社会的转换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客观上要求法律法规的配套发展。而事实上部门法律空缺、司法腐败严重,削弱了法律至上的权威,松垮了反腐败的最后一条防线,使腐败分子有机可乘。目前看来,我国司法队伍素质不高,无论从受教育程度上看,还是从法律知识、法律修养、专业技能上看,都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他们有时不能正确理解法律,不能掌握立法精神,很难公正裁判。个别缺少政治觉悟和职业道德的执法人员,权钱交易、歪曲事实、构私枉法,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另外,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但实际操作中,行政力的干预较大,司法和行政权貌离神不离。再加上不同级法院之间的关系行政化,常常发生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上级法院向下级法院下达“批示”的现象,这实际上取消了当事人的上诉权,严重影响了裁决的公正性,给腐败分子提供了逍遥法外的漏洞。
治理和反对腐败归根结底要继续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完善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控制掌权者对权力的行使达到权力公共运行的目的。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需要有一定的内部机制和外部环境。就内部机制而言,监督和制约体制需要有完备的法制、明确的职责和适当的程序;就外部环境而言,监督和制约体制需要有法治的社会、民主的政治和公民的权利义务观念。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我们当然坚信腐败与制度本身无必然联系,相反制度更有遏制和消除腐败的力量,因此,我们必须结合我国的国情,正视当前腐败蔓延滋生的现状,认真研究切实实施反腐败的方法,争取最大范围和最为有效地遏制腐败。
1.要强调警示教育。中纪委、中组部、中宣部2000年下发的《关于利用胡长清等重大典型案件对党员干部进行警示教育的意见》,明确冠名“警示”于教育,对党性党纪党风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警示教育有别于正面教育,主要是以案施教,重锤“点击”,从而更深刻地触及现实,更清醒地警醒自我。它虽然仍属于思想教育范畴,却如同预见不祥,鸣笛报警,其功能不仅在于给人以思想启迪,还在于通过发挥心理震慑作用,形成遏制腐败的心理约束,以产生对惩戒制度的辅助功能。从这个意义上讲,培根所言“教义应该使人们爱上训诫”可作为警示教育的注释。警示教育如同一条纽带,使刑律严厉、制度严密和教育严格三位一体。雨果说:“我们应当自行约束,推上食量的门闩,囚禁自己的妄念,并且自清处罚,知道在适当的时候自觉管制自己的人就是聪明人。”警示教育正是~种对妄念的囚禁和对自我的管制,使法与理、教与惩在教育的平台上充分融合,以达到“从善如登,从恶如崩”的境界。
2.继续深化政治改革,实现分权制衡。现代化建设是经济、政治、精神文明全面发展的进程,经济体 制改革必须同政治体制改革配合进行,在加速实现经济现代化的同时,使政治民主、政治效率、权力结构
科学化得到相应发展。如果政治发展不能及时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滞后时间超长,就会为腐败提供很大的空间。所以通过政治体制改革遏制腐败,需要加强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完善权力制约平衡,强化对权力的监督。
首先,必须通过建立严格科学的干部选拔和任用制度,把好反腐倡廉的第一关。江泽民同志指出:“ 有无一支高素质的领导队伍,直接关系到我们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培养和选拔德才兼备的各级领导干部,是保证党的路线的连续性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大计。”作为一个直接手段,改进领导干部选拔制度, 尽量避免将营私舞弊、政治觉悟低的人提拔到管理岗位上,是预防腐败必须设置的防线。所以应尽快改革 现行的神秘、封闭、保守化人事制度,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和个人指定继任者制度,以素质才能为衡量标准,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原则,同时坚持完善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测评制度,把真正优秀的人提拔到领导干部的岗位上。
其次,建立权力制约机制。(1)明确权力的运作范围。进一步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 把过分依附于行政权力的利益归还给企业和市场,实现权力的合理配宜,以市场为主配置资源。一来打破 政府机关的官僚作风,改进工作效率;二来动摇政权机关重叠臃肿的根基,精干机构,裁汰冗员;三来削某些干部家长制的威风,群策群力,保证政府机关决策的合法性和科学性。(2)适度分权。把国家权力 按不同的性质分割为若干部分,它们各自相对独立,从而实现以权制权,保障权力在法律范围内行使,保 障权力运作的效率和稳定。中央和地方,应在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同时,注意处理好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划,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但又必须加强监控,防止分权变为分散。(3)以权制权。以权制权 具体操作是,一方面设立不属于行政系统的专门机构,其监督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另一方面改革我们现行 的权力制约机制,变垂直式单线式为横向式双向式的权力结构模式,减少和防止因滥用权力而导致腐败现象。
第三,强化对权力的监督。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深化改革,完善法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的作用。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加强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贯彻的监督,保证政令畅通。加强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严惩知法犯法贪赃枉法。”江泽民同志这段话,深刻地阐明了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监督的方式和内容,对监督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活生生的例子让我们看到没有有效的监督,不仅会导致腐败,更会使腐败泛滥,因而我们不能用教育、自律代替监督。
(至)党内监督的制度化、法规化是有效防止和揭露各种消极腐败现象的可靠保证。强化监督需要建立健全监督机构,规范民主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加强主动监督,把监督的关口前移,变被动的事后监督为积极的事前监督,扩大监督的范围,准确及时地了解干部的工作圈、社交圈,努力做到干部的权力行使到哪里,领导活动延伸到哪里,党组织的监督就要实行到哪里。另外,监督要到位,要见收效,就必须改变一些只对事不对人的现象。人是决定因素,腐败并不在于公共权力本身,而在于权力的主体。所以在实施监督的过程中,应牢牢抓住人这个中心,查到个人,弄清责任,追究责任到人,严肃处理,才能以做效尤。
(2)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一个权威的监督机关,应该完善监督制度,发挥与其地位相协调的政治行为能 力。①提高各级人大代表的素质,增强议政能力和行使职权的力度,避免将人大代表作为一种荣誉称号或 照顾条件。②常设人大监督机构,充实监督力量。人大一年开一次会,闭会期间,常委会事务繁忙,无暇顾及监督,有人形象地将人大监督比成“业余的猫”,而腐败分子则是“专业的老鼠”,“业余的猫”与“专业的老鼠”之间的斗争结果可想而知的。所以一定要尽快弥补人大监督工作的真空地带,使“业余的猫”有专业的武装和时间、空间,让“老鼠”无可遁形。③人大监督的形式可以多样化,并有法律的保障。全国人大代表有权向“一府两院”提出质询,并要求回答;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也可以对干部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徊私枉法、营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提出质询;对构成违纪犯罪的领导人可以提出弹劾和罢免,交由司法机关处理。今年“两院”的工作报告在人大会议上通过率较低,就体现了人大代表觉悟的提高和使命感责任感的增强,他们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对“两院”的工作提出了意见,施加了压力。
(3)扩大和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是治理腐败的政治前提。实现广泛的自下而上的多渠道的监督,并在此基础上扩大直接民主选举的范围,让更多级别的干部、代表由人民的直接选举产生,加强人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当然并不是说完全由群众领导,这样会导致政治秩序的破坏,公民所拥有的政治权利应以人民能控制代表、控制政府为宜。另外,政府可以吸引各方面的专家和政治学者参与决策,发挥他们的智囊作用,增强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4)重视社会舆论的监督。我国至今还没有完整严格的新闻法和新闻监督法,媒体在揭露行政官员腐败和玩忽职守等方面还有很多顾虑,动辄被诽谤案困扰,而且一些司法机关由于与行政机关的密切联系而不能公正维护舆论监督权,致使媒体不敢揭四阴暗,不敢替百姓说话。所以国家应该加强这方面的制度保医障,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作用,把大众传播媒体建设成为政治体制。体外良性循环的组成部分。
第四,保障对权力制约的有法可循。目前,社会上流行这样一种说法“痛苦一阵子,享受一辈子”,这说明现阶段搞腐败风险小、成本低、效益高,这直接导致了腐败的泛滥,也暴露了我国在惩治腐败方面存在着软弱的问题。在党的十二届二中全会上,邓小平同志指出:“在对错误倾向、坏人坏事作斗争和组织处理的问题上,这些年来党内确实滋长了过分宽容、优柔寡断、畏难手软、息事宁人的情绪,这就保护人些坏人。”出现这些现象的原因是现行的法律还没有完善,处罚标准还没有明确具体起来,再加上说情风、保护伞的影响,自然出现了失之以宽、失之以软的现象或以党纪政纪处分代替法律制裁,致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这种“宽”且“软”的处罚标准客观上又纵容了另一些滥用权力的人。德国斯佩耶尔大学法教授赖纳·皮查斯说,法律在国家的统治中占中心地位。它限制国家的统治,确定国家的职能并将它控制于法律的监督下。
(此文获全省大学生学习邓小平理论论文征集评选活动二等奖)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