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法治”与“德治”治国之双翼 | | 杭州商学院 韩筱菁 梁丽华 | | 中华文明,源远流长。“德”“法”作为治国之经纬,是早自西周延伸千年的传统思想。吸纳和弘扬传统民族文化的精粹,正是华夏民族上下五千年历史得以繁衍的坚稳根基;重视和加强法治德治也正是我国作为文明古国并经久长存的重要根基。
历经世纪沧桑的“世纪老人”邓小平同志的“依法治国”“健全法制”“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光辉思想至今闪耀。新世纪伊始,江泽民总书记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
一、依法治国——理政治国的宏图韬略。
邓小平的法制思想是其精深的理论思想的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基本涵盖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1.对国家制度不健全,民主不充分的情况,邓小平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完善民主政治的主张。邓小平在1980年指出:“这要从制度方面解决问题。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1992年,邓小平仍告诫全党:“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他的讲话阐明了两个观点:(1)依靠制度约束领导者,保证党和国家的稳定;(2)法的效力高于领导人个人。这两个观点综合起来,就是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2.针对“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存在的“无法可依”和此后出现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邓小平提出了实施社会主义法制的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他指出:“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1985年他指出:“无论是不是党员,都要遵守国家的法律,对于共产党员来说,党的纪律里就包括这一条。”
3.针对社会生活中存在的特权思想,权利义务运行上不对等的现象,邓小平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张。“克服特权问题,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
4.针对当时国家司法活动严重受社会组织及个人意志干扰的情况,邓小平明确提出了任何人不得干扰司法机关工作的主张。他说:“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察,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
5.针对社会生活中刑事犯罪猖极的情况,邓小平提出“两手抓”的方针,即一手抓经济,一手抓法制。
6.针对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邓小平强调加强法制建设的根本问题是教育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
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邓小平能够提出中国的法制问题,并将其摆在较为重要的地位,充分显示了无产阶级革命家的气魄和战略眼光。
法治,是相对与人治而言,其核心是依法办事,依法治理国家。党的第三代领导人在邓小平法制思想
基础上作了继承和发展,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揭示了“依法治国”的内涵。他指出:“依法治国,就一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这段论述明确了依法治国的三个要点:一、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也就是党领导人民实行依法治国。二、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依法治国就是要保证对所有这些事业、事务的管理工作都要依法进行。三、依法治国所依的法,最重要的是宪法和法律。我国宪法和法律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利益、人民意志的统一。这表明,我们的依法治国既同过去那种重人治不重
法治的状况相区别,也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划清了界线。
故而,实行依法治国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二、以德治国——安邦治国的重要经纬,江泽民主席对治国理论的发展完善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建设。
第一,从古今治国角度来看——“以德治国”融通古今,平民安国。
传统文化,博大精深。把“德”“礼”作为治国方略,始于周公革夏命,提出“以德配天”“明德镇罚”思想。孔子继续并发展之,明确提出“为政以德”的治国原则。既“隆礼”又重法的苟子,主张“先礼后 、法,先教后刑”(见《苟子一富国》)。董仲舒用阴阳学说阐述“大德而小刑”思想(《春秋繁露一阳尊阴卑》)。此后一些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如丘睿德、康熙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德(王道)主刑(霸道)辅”的思想已转化为统治者的治国方略。
时至现代,这些治国方略仍为我们所借鉴运用,并且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我党在道德建设方面
也形成了许多优良传统,如在新民主注意革命时期,形成了尊重科学,追求科学,振兴中华,忠于人民,信仰共产主义等道德规范;在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又形成了以共产主义为理想,以集体主义为基本原则,以“五爱”精神为基本要求的社会主义的道德规范体系。我们党还创造了独具特色的道德理论体系。毛泽东同志赞颂的井冈山精神,长征精神,延安精神,雷锋精神,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培养造就“四有”新人的理论,江泽民同志倡导的“64字创业精神”和“五种革命精神”,体现了优秀的民族传统,闪烁着德治的光辉。
第二,从精神文明角度来看“以德治国”聚合两个文明,摧邪扶正。
德,在经济发展中具有明显的超前特征。邓小平同志曾告诫全党同志:“不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物质文 明建设也要受破坏,走弯路。”江泽民同志也强调:“物质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精神空虚也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不仅要使人民物质生活丰富,而且要使精神生活充实。”人文伦理道德的缺失,必将导致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失衡。在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人们的人生价值观必然受到社会经济环境的影响。特别是社会的转轨,经济的转型,给人民的道德观念所带来的“双重效益”是相当复杂的,既有市场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思想反映到思想道德领域中来,也有资产阶段腐朽思想的乘机而入。思想道德建设面临诸如此类的新情况,新问题,不能不引起全社会的严重关切。
第三,从党政建设角度来看——“以德治国”制衡权德天平,正气巍然。
自古官场,重上掉下,使管理者的权力达到了无法制约的程度。在当今改革开放、发展社会注意市场经济新的历史时期,党和政府机关的干部不仅要树立权力威望,更要树立道德威望。小平同志就特别强调:要教育全党同志,发扬大公无私、服从大局、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的精神,坚持共产主义思想和共产主义道德。”江泽民同志提出“三讲”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既是对党的建设的历史总结,也是对以德治国思想的丰富和发展。但是,少数党员领导干部大搞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已严重破坏领导干部在人民中的形象,影响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倡导以德治国既是对道义的伸张,也是对权力的制衡。所以,贯彻落实以德治国的重要思想,党的领导干部义不容辞。
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尤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共存于一个健康运行的社会主义国家中。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和道德都是由一定经济关系决定并为其服务的上层建筑,二者都属于规范范畴,具有同一性和同质性。法产生前,道德就是“普遍规范”,法也体现了道德的要求;法产生后,道德是基础,法律是道德的更高要求。正如江泽民同志所指出的:“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民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道德规范与法律应该相互结合,统一发挥作用。其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首先,只重“法”或“德”的任何一面,都有不足之处,两者的结合是必要的。
先秦儒家思想在强调德政同时,也提倡重视刑罚治国。孔子深刻指出最高明的治国之策就是用道德和
礼仪教育百姓;其次是行政命令,前者不奏效就要用后者。后来,苟子又明确提出礼法结合的主张:“治之经,礼与刑。”他认为,治国仅靠德教不行,还需供助刑罚。历史告诉我们。凡是只用德治或只用法治的王朝,都走向了衰落灭亡。战国时的鲁国和齐国单纯用“德治”,很快被吞并;泰国“专任刑罚”,则二世而亡。从中可见道德的伸缩性十分明显。
并且,法律对于社会而言是相对滞后的,因为社会要发展是绝对的,而人的理性,总是有限度的,跟
不上社会发展形式。在具体实现目标进程中不可能具体预测到将会有什么样的意想不到的困难和坎坷。所
以,法律只能根据社会现有的需要来体现统治阶级的利益。
所以,在治国育民方面,将两者结合,合理运用是必要的。当然,还因为它们都存有一个根本共同点,便是“法律至尊,道德至尚”。法治与德治都是具有同等的权威,都应被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正因如此,法律和道德才如同两把利剑,同举并用,各显其能。列宁曾指出:“光有法律是不够的,我们也决不满足于只颁布法令。”邓小平在谈到两个文明建设时也指出:“我们主要通过两个手段来解决,一个是教育,一个是法律。”道德与法律都是维系社会秩序的重要支柱,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其次,从治国的内在需要——法治和德治的具体特点来看,两者的结合是必要的。
1.从“法治”和“德治”的作用方式来看:
法律强调强制和他律;道德强调教育和自律。法律通过强制的手段约束人的行为,道德通过教育约束
人的动机。法律要求的是人的外部行为的合法性,纯粹的思想不是法律的调整对象。而道德所要求的不仅
是人的外部行为,还要求人们的行为动机的高尚和善良。两者相互补充,不可分割。
2.从“法治”到“德治”的作用内容来看:
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在内容上相互吸收。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是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重要来源。许多道
德规范已经通过立法程序转变为法律规范。我国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已吸收了社会主义道
德的主要内容。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
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一部人类法制史已告诉我们,历来的统治者在立法时,总是努力把一个社会中最基本、最重要的道德规范挑选出来,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
3.从“法治”和德治”的作用范围来看:
法律调整的一些社会关系,如国家机关的某种职权划分、工作程序、技术规定等,道德是不去调整的;而道德调整的社会关系,如爱情关系、友谊关系等,法律是不去调整的。但两者的范围又不是固定不变的。由于新的需要,则有可能进入对方的调整领域。
4.从“法治”和“德治”的作用周期来看:
由于法律更直接,追求近期性效应,而道德更间接,追求远期性效应,道德的转型较法律转型相对缓
慢。
再次,从客观需要——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客观要求来看,两者的结合是必要的。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需要把两者结合。社会主义民主是依法治国的坚实基础,依法治国又是民主的根本
保障。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使人民当家作主真正在中国落实,必须以依法治国作为根本保证。而
依法治国又离不开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没有浓厚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气氛和强有力的道德
舆论,就没有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也就建设不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建设社会主义经济需要把两者结合。我们要发展市场经济,就是发展法治经济。市场主体资格、主体
财产所有权、交易规划和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都主要依赖法律,还有市场经济带来的贫富分化也要
法律确定的社会保障来调节。同时,市场经济又是一种信用经济。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标准。由于市场经济既是法治经济又是德治经济,两者的结合就是必然要求。
无论是强调“法治”还是“德治”,都建筑在法制社会的基础上,法律和道德都是在法制社会范围内调整社会关系的具体方式。当然,今天强调“以德治国”时所说的德治,与中国古代儒家所说的“德治”有着本质的区别。并且,强调“法治”,也决不是向“人治”倒退,在大力强调依法治国的同时,充分估量到道德对于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可或缺的作用,强调“以德治国”,强调有效地运用法律和道德两种手段,这不但不是治国理论的倒退,而且还是治国理论大大前进了一步。
(此文获全省大学生学习邓小平理论论文征集评选活动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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