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关于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国家学历文凭考试毕业生办理“农转非”手续的通知
     


浙公通字[2001]9号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教委(局)、自考委(办):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等六单位《关于做好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浙教学字「2000」第25号)精神,现就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国家学历文凭考试毕业生办理“农转非”手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对象:
取得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国家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的农村户口及户口待定的本专科毕业生。
    二、办理程序:
    1、凡2000年6月30日前的高教自考毕业生需办理“农转非”手续者,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自考办填写《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农转非登记表》,各市汇总后交省自考办。省自考办整理成册后,于2001年2月底前以“电子文件”和文字表册两种形式下达给各市、县自考办,由市、县自考办转送当地公安机关,再由当地公安机关下达给本辖区内各户口登记机关。毕业生在户口登记机关收到名册后,持本人毕业证书、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户籍证明(需异地“农转非”的,还应出具居住状况证明材料)向居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农转非”
及落户申请,经当地户口登记机关核对毕业生名单后,准予在居住地按有关规定办理农转非手续。
    2、2000年7月1日后的高教自考毕业生需办理“农转非”手续者,直接在《毕业生登记表》“是否需农转非”一栏注明,省自考办据此信息汇总成册后于每年2月、8月分两次按上述程序下达,毕业生可在名册下达后持上述有关证件到当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3、国家学历文凭考试需办理“农转非”手续的毕业生名单由省自考办于每年8月汇总后下达。

 

                                          二○○一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