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再次确认义务教育阶段校舍维修改造和小规模农村小学调整改造项目计划的通知
来源:[省教育厅办公室]    字号选择〖    〗

浙教电传〔2008〕66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按照省里的统一要求,各地先后编报了2008年义务教育阶段校舍维修改造和小规模农村小学调整改造项目计划。但我厅在汇总审核项目时,发现部分地区小规模小学调整改造项目与校舍维修改造项目不符,有些地区还存在校舍维修改造投资规模超控制数、项目超规定范围的情况。为把项目计划编实编细,以便各地更好地组织实施,经商省财政厅,决定对两项工作的所有项目再次进行确认。现将有关要求函告如下:
    一、关于2008年校舍维修改造项目重新确认
    (一)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浙江省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维改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中小学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校舍的维修改造,以及学校配套设施建设。维修改造项目包括校舍的翻修工程、大修工程和中修工程,不包括小修项目。新建校舍、购置仪器设备等不符合补助要求的项目,应通过其它途径解决建设资金,不列入校舍维修改造项目计划。
    (二)各地在编制2008年校舍维修改造项目计划时,应按照今年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数,严格控制投资规模,以保证项目资金。省财政安排的奖励性补助资金,要列入下一年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总盘子内,允许充抵下一年度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因此,部分地区若投资规模已经超过本级财政核定的控制数,要分轻重缓急,相应缩减项目。
    (三)小规模农村小学调整改造项目中,符合《办法》规定补助范围内的,按照项目实施年度,统一编入各地当年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之中(2009年实施的项目不列入今年计划),并优先保证。
    (四)请各地按照《办法》规定以及上述三项要求,对已上报项目再次进行核对,并于5月10日前登陆“浙江省财政厅教科文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进行修改。
    二、关于小规模农村小学调整改造项目重新确认
    (一)按照一步规划、分步实施的工作要求,请各地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小规模农村小学调整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教办计[2008]23号)要求,认真编制小规模农村小学调整改造项目计划。要确保到2009年底前,全面完成当地小规模农村小学调整改造任务。
    (二)对属于《办法》补助范围的小规模农村小学调整改造项目,按照项目实施年度,各地要优先统一纳入当年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中,省财政给予奖励性补助,不再专门安排切块资金。对于不能列入《办法》补助范围的多媒体、仪器设备添置项目,我厅在其他省补资金中可考虑给予适当倾斜;对于并校新建校舍等项目,所需资金由各地财政通过教育费附加、专项安排等渠道自行解决。
    (三)小规模农村小学调整改造项目一旦确定,我厅将参照农村中小学食宿改造工程的项目管理办法,对各地进行监督管理。请各地务必精心组织,科学规划,如实编制项目计划,并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实施过程原则上不允许进行项目调整。
    (四)请各地对已经编报的《浙江省义务教育小规模农村小学并入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项目投资计划表(2008-2009年)》和《浙江省义务教育保留的小规模农村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投资计划表(2008-2009年)》再次进行确认,如需修改,请于5月10日前与我厅计财处联系。联系电话:0571-88008910,联系人:楼文嵘。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四日

关闭窗口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