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教育科学和谐发展业绩考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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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教办〔2008〕77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教育科学和谐发展,办好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教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继续对11个设区市教育局进行教育科学和谐发展业绩考核,并将考核范围扩展到全省各县(市、区)教育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原则
    (一)均衡、协调原则。坚持以缩小区域内部城乡教育差距为重点,引导各地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全面加强素质教育,建设和谐校园。
    (二)业绩原则。坚持重在业绩,突出考核当年工作的努力程度与事业的进步情况。
    (三)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统一。
    (四)鼓励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为主,辅以适当的物质奖励。
    二、考核内容
    今年考核内容分三部分,即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教育公平和谐发展情况及和谐校园建设情况。
    (一)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根据省委、省政府和教育部对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今年确定了“农村中小学建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农村中小学教师‘领雁工程’”、“职业教育行动计划”、“经费保障”、“规范办学”六大项重点工作指标,共分20个小项。
    (二)教育公平和谐发展情况。主要是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情况,共设置了“义务教育均衡情况”、“各类教育协调情况”、“素质教育情况”等三大类指标,18个小项。
    (三)和谐校园建设情况。设置了“反腐倡廉和自身建设情况”和“校园安全稳定情况”二大类指标,8个小项。
    各设区市和县(市、区)教育局分别按相应的考核内容进行考核。以上三项内容的具体考核项目详见附件。
    三、考核计分
    总分350分,其中: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满分160分,教育公平和谐发展情况满分120分,和谐校园建设情况满分70分。
    评分办法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达标加分制,达到规定的要求得满分,达不到要求不给分;第二类是等级加分制,每一项单独分成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等第并计分,优秀100分、良好80分、合格60分、不合格0分。各项指标按权重正式赋分后,根据累积分数排位,确定年度优秀单位。
    2008年度考核优秀单位,设区市教育局不超过5家,县(市、区)教育局不超过15家。
    四、考核程序
    今年实行两级考核。设区市教育局由省教育厅考核;县(市、区)教育局由所属的设区市教育局考核,省教育厅对部分县(市、区)教育局复核。
    (一)今年12月份,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在认真总结当年工作的基础上,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评。同时,设区市教育局对所属县(市、区)教育局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统筹推荐本辖区内的2个(全省共计22个)县(市、区)教育局参加由省教育厅组织的复核。
    (二)在各设区市教育局自评和对推荐参加复核的22个县(市、区)教育局考核的基础上,由省教育厅办公室组织相关处室进行复评或复核,并提出考核排序建议。
    (三)由省教育厅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将向全省教育系统通报,并抄告各设区市和22个被复核的县(市、区)政府。对获得优秀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五、其他事项
    (一)各地教育局要高度重视业绩考核工作,对照考核标准制订科学的实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保证业绩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厅将在年中对各地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二)各地教育局要把业绩考核工作作为推进区域教育科学和谐发展的有效载体,按照推进教育科学和谐发展的要求,突出公平、均衡、素质、质量、协调,把发展教育的理念加快转变到科学和谐上来,把教育的工作重心加快转移到内涵建设为主上来,把育人模式加快转换到培养一切孩子和一切孩子的全面发展上来,促进区域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三)各地对考核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建议,请反馈给我厅办公室。

附件:2008年教育科学和谐发展业绩考核指标

浙江省教育厅
二○○八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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