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高校生物和医学实验室调查及脊髓灰质炎野病毒封存登记清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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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教电传〔2007〕126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落实卫生部、教育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科学院《关于在全国开展实验室脊髓灰质炎野病毒封存与处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厅拟组织开展高校系统生物、医学实验室调查及脊髓灰质炎野病毒封存登记清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登记清册对象
    本次调查、登记清册的范围为各高校(含有实质隶属关系的附属医院,其中2006年通过卫生系统已上报过有关调查材料的附属医院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所有的生物、医学实验室。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一)普通生物学实验室、微生物学实验室,包括开展与细菌、病毒、寄生虫、真菌等检验检测有关的实验室。
    (二)与医学有关的实验室,包括病理学实验室、神经学实验室、胃肠学实验室等。
    (三)环境学实验室,主要指处理污水和水样品的实验室。
    (四)工业实验室,主要指可能会应用脊髓灰质炎野病毒来检测杀毒产品的效果或作为参考对照的消杀产品或波器生产的实验室。
    二、调查、登记清册内容
    (一)实验室基本情况,包括联系信息、实验室种类、人力资源情况、保存能力和分离能力情况、基本生物安全情况等。
    (二)脊灰野病毒封存情况,包括是否保存脊灰野病毒、感染性材料或潜在感染性材料,以及各种材料的数量和类型。
    三、调查、登记清册工作程序
    (一)各生物、医学实验室填写《生物医学实验室登记暨脊灰病毒封存登记表》(附件1),如该实验室保存有脊灰病毒、感染性材料和潜在感染性材料,则继续填写该表的相应附表;如该实验室没有保存上述材料,则无须填写相关的附表。
    (二)各生物、医学实验室把本次调查、登记清册的数据录入《国家生物、医学实验室登记暨脊髓灰质炎病毒封存数据库》。数据库软件和使用说明可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下载,下载链接:
http://www.chinacdc.net.cn/n272442/n272530/n273736/n273781/n305090/n347779/12657.html。
    (三)各生物、医学实验室所在单位在收集完整单位内所有符合条件的实验室填报的表1后,进行数据核实,将其统计汇总到《生物医学实验室登记汇总表(通用)》(附件2),并在附件1、附件2后加盖单位公章,然后出具《生物、医学实验室登记暨脊灰病毒封存证明》(下称《证明》。
    (四)各生物、医学实验室所在单位对单位内所有符合条件的实验室填报的电子数据进行汇总。
    四、工作要求
    (一)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自查,如实填写相应的表格,并出具有关证明。
    (二)请各单位于2007年12月25日前把调查、登记清册的相关表格(附件1及相关附表、附件2、《证明》)一式1份以及电子数据报送浙江工业大学科研处(杭州市朝晖六区,邮编310032)。
    联系人:浙江工业大学科研处曹耀艳,0571-88320312,电子邮件:cyy@zjut.edu.cn。
    浙江省教育厅高校科研师资处吴振辉,0571-88008971。电子邮件:wuzh@zj165.com。
    技术支持电话:浙江省疾控中心脊灰封存办公室严菊英、龚黎明,0571-87235034,87235035,传真:87235034,电子邮件:jyyan@cdc.zj.cn,lmgong@cdc.zj.cn。

附件:
    1. 生物、医学实验室登记暨脊髓灰质炎病毒封存登记表
    2. 生物、医学实验室登记汇总表(通用)
    3. 生物、医学实验室登记暨脊髓灰质炎病毒封存证明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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