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举办第三期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负责人高级研修班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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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有关县(市、区)教育局,有关中等职业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和实训基地管理,根据《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行动计划实施办法》(浙教计〔2006〕150号),定于2007年10月至11月举办第三期中等 职业学校专业负责人高级研修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中等职业学校省级示范专业、国家级省级实训基地负责人或后备负责人(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培训内容 专业(实训基地)负责人培训将围绕职业教育发展现状和趋势、专业(行业)发展现状与趋势、职业学校专业建设的内容与途径、专业培养目标与课程改革、专业教学方法、专业教师队伍建设、校企合作与实训基地建设、专业教育教学研究、专业(实训基地)负责人工作实务等内容进行专题学习与研讨。通过培训,使专业(实训基地)负责人能较好地把握本专业(行业)发展趋势,了解并初步掌握本专业领域内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提高其专业建设领导能力和实训基地管理水平。 三、培训形式 培训主要采用理论学习、专题研讨、实地考察、个人研修等形式进行。具体分三个学段:第一学段(10月21日-11月10日),进行理论学习、专题研讨和省内外考察;第二学段(11月11日-10月17日),返回原单位,结合本校实际准备结业论文,并提交学校领导研究;第三学段(11月18日-11月27日),继续进行专题学习并完成论文答辩。 本期专业负责人高级研修分两班进行,分别由浙江师范大学和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承办。 四、考核与结业 培训期间,将对培训学员进行严格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专题学习内容考核、课堂考勤、读书笔记、考察报告等。培训结束前,每位学员须结合培训内容和本校实际,提交本专业(实训基地)建设规划方案(须征求本校意见),作为结业论文,接受专家答辩。学习结束时进行结业综合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个人培训档案。综合考核合格者,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负责人培训结业证书》。 五、培训费用 参加专业负责人高级研修免收培训费及教材资料费。培训期间(包括省外考察学习)的住宿费、交通费等回学员原单位报销。 六、其他事项 (一)专业(实训基地)负责人培训是省级示范专业和国家级、省级实训基地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督促有关学校参加培训;列入培训计划的学校,应及时按要求派专业负责人或实训基地负责人参加培训。 (二)参训学员请于10月20日下午分别到浙江师范大学职业技术学院15幢2楼基地办(地址:金华市迎宾大道688号,邮编:321004,联系电话:0579-82291337、0579-82420699,13084645038;联系人:何锋、沈虹)、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分院(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528号,邮编:310053,联系电话:0571-87773037、87773072,联系人:吴周萍)报到。 参训学员报到时,须携带学校行政介绍信和个人2寸免冠照片2张。 (三)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参加培训者,须事先请假,经同意后方可推迟报到。培训期间,参训学员应严格遵守培训纪律,原则上不得请假;请假超过两天者,不予结业。 附件: 1.第三期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负责人高级研修1班参训学员名单 2.第三期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负责人高级研修2班参训学员名单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