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厅科研项目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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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教高科〔2007〕66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提高科研项目的质量与资金效益,现就加强科研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完成项目所必需的经费、人员、设备和支撑条件等予以支持和保证。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出现重大问题和困难,承担单位必须及时向我厅报告,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和修改项目研究内容。项目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研究任务,可以申请延期,但至多延期1年。
    二、在科研活动中,项目负责人要树立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严谨求实的科研作风,不得投机取巧、弄虚作假,严禁抄袭他人著作、论文或者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等行为;发现此类行为者,一律撤消项目,追回已拨款,取消本人再次申报我厅科研项目的资格。所在单位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等处理。
    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每年12月份须对在研项目进行一次检查,并给予项目必要的协助和指导。项目负责人须填报《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进展情况表》(附件1)。年度进展情况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总结报告报我厅高校科研师资处。一般项目的进展情况表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留存,重点项目的进展情况表须报我厅高校科研师资处。
    四、项目完成后须结题。项目负责人提交《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结题报告》(附件2),经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我厅审核结题。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还须填报《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结题汇总表》(附件3)。
    五、我厅下达的科研项目经费,学校应按项目单独立帐,专款专用。在学校财务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下,项目负责人按《浙江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自主支配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截留或挪用。
    六、请各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对本校教师2002年至2004年之间承担的教育厅科研项目的结题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将结题情况调查表(附件4)于2007年5月30日前报我厅高校科研师资处。我厅对不能按时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将予以撤销。
    联系人:吴振辉,联系电话:0571—88008971,通讯地址:杭州市文晖路321号,邮编:310014,E-mail:wuzh@zj165.com。
有关表格可从浙江省教育网教研师资栏目下载,网址为:http://www.zjedu.org。

附件:
    1.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进展情况表
    2.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结题报告
    3.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结题汇总表
    4.浙江省教育厅项目结题情况调查表

二○○七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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