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自考委对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停考善后工作作出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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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关于取消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的通知》(教发〔2004〕24号)和省教育厅、省自考委《关于做好专修学院办学调整工作的几点意见》(浙教职成〔2005〕63号)等文件规定,我省从2008年开始将不再安排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为保障学历文凭考试在籍考生切身利益,有利于实现专修学院办学顺利过渡,省自考委日前对学历文凭考试停考后有关善后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1、从2007年10月开始,所有未及时完成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学业的专修学院在籍考生,均可报名参加自学考试,报考费用按我省自学考试现行收费标准执行。报名手续由原专修学院统一办理,也可自行直接到所在地自考办办理。 2、在籍考生已经取得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的合格课程成绩,自学考试均予认可;尚未通过的统考课程均须参加自学考试相应课程的考试。“基础英语”课程未通过者,允许其在自学考试中另行选考总计不低于12学分的若干门课程进行顶替,但所选考的课程不能与统考或校考课程重复或类似。 3、在籍考生可继续按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计划申请毕业,手续由各专修学院统一向省教育考试院申请办理。经审定合格者,由省自考委颁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应专业专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上副署的主考院校由省自考委在全省高职院校中确定。 4、本通知的各项规定执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从2011年1月1日起统一按我省自学考试有关规定执行,已取得的学历文凭考试统考和校考合格课程,自学考试不再予以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