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06年硕士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的通知 | |||
| 来源:[] 字号选择〖 大 中 小 〗 | |||
各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委托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军队学位委员会开展硕士学位授权点定期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06)11号]精神,我办决定开展硕士学位授权点定期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本次评估的范围是1998年以前(含1998年)获得授权的硕士学位授权点(不包括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点以及具有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所包含的硕士学位授权点,下同)。 评估范围内的所有硕士学位授权点均应参加本次评估,不参加者视为评估不合格。 二、评估内容与方式 本次评估主要针对获得授权以来,学术队伍的变化情况、人才培养情况特别是人才培养质量、取得的科研成果及承担的科研项目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估参照的基本要求见附件1。 本次评估采取自我评估、基本状态评价和硕士学位论文抽查三个环节进行,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在此基础上,由浙江省学位委员会最终确定评估结果,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一)自我评估 各学位授予单位应对有关硕士学位授权点进行一次认真的自我评估,并提交《硕士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报告》。通过自我评估,本单位认为达不到基本要求的硕士学位授权点,可以申请放弃其学位授予权(表格样式见附件3)。 (二)基本状态评价 参加评估的硕士学位授权点应按规定填写《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简况表》(表格样式见附件4)。 我办组织有关专家对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基本状态进行评价。 (三)硕士学位论文抽查 本次评估,每个硕士学科点抽查3篇硕士学位论文。被抽查论文应填写《硕士学位论文简况表》,抽查论文另行通知。 三、评估结果与处理 根据评估结果,对于不合格的硕士学位授权点,将做出以下处理: (一)对于评估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将允许其继续行使硕士学位授予权; (二)对于存在影响学位授予或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问题或现象的,责令其限期整改,两年后重新参加评估,并建议有关部门在其整改期内暂停招生; (三)对于学位授予和研究生培养方面存在严重问题,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报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撤销其硕士学位授予权。 四、工作要求 对硕士学位授权点进行定期评估,是我国学位质量监督体系的重要环节,是有效监督学科建设研究生培养工作、巩固并不断提高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各硕士学位授权单位要认真对待本次评估工作,以评促建、评建结合、精心准备、严格把关,及时有效完成评估工作。 五、评估材料与报送 本次评估需报送以下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档。 1.《硕士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报告》一式40份; 2.《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简况表》一式40份,附数据佐证材料一份; 有关表格可在浙江教育网下载,下载地址:http://www.zjedu.org/jxky。以上材料请各有关学位授予单位通知各学位授权学科按照要求认真填写,以授权点为单位分装,于2006年5月10日前将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档送达省学位办。 联系人: 李 政 吴振辉 联系电话:0571-88008970,88008971 附件:1.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基本要求 2.参加2006年评估的硕士学位授权点目录 3.硕士授权点评估自评报告模板 4.硕士学位授权点简况表 二〇〇六年四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