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等学校:
为加强高校师资队伍建设,加大对中青年教师的培养力度,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实施省高校教师培养计划的通知》(浙教高科[2003]95号)精神,决定继续在省属高校实施浙江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重点资助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与培养目标
经过若干年的培养,使培养人选成为政治思想好,师德高尚,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团结协作、改革创新精神,能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在本学科领域中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在国内同行中有一定的影响。
二、选拔范围
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省“151人才工程”入选人员。已入选省“151”人才重点资助的人员不再申报。本次选拔40人,每人每年资助4—8万元,连续资助两年。
三、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事业心强,有改革创新精神,具有较强的竞争意识和攀登科学高峰的高尚品格与心理素质,团结同仁,善于与人合作共事。
(二)具有坚实而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治学严谨,尊重科学,热爱科学,对本学科某些领域具有较深入的研究;及时掌握学术发展信息,对学科发展有一定的预见性。
(三)年龄不超过50周岁(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已评聘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近三年独立讲授过二门及以上本科生主干课程, 其中一门为专业基础课或基础课,教学效果优良,教学成绩突出。
(五)近5年来科学研究工作成绩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自然科学4篇及以上,社会科学6篇及以上,本人为第一作者;或正式出版发行本专业专著、译著、教材、教学参考书,质量较高,且为主要完成人。
2.主持过省级及以上科研课题;科研成果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本人为主要完成者;或主持过较大科技开发项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并取得突出成绩,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或优秀教材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本人为主要完成者。
四、选拔程序和时间要求
(一)学校推荐人选基本确定后,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填写《浙江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重点资助申请表》。
(二)省教育厅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由省教育厅审定公布。
(三)请各有关高校于2005年7月10日前按要求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报送我厅高校科研师资处(地址:杭州市文晖路321号浙江教育大厦,邮编:310014,联系人:高学峰,联系电话:0571-88008973)。
五、管理办法
(一)省中青年学科带头人重点资助工作实行省教育厅与学校双重管理,以学校管理为主的办法。
(二)各有关高等学校与省教育厅签订培养合同;每年进行一次培养工作检查,两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为执行合同情况和教学科研工作上取得的新发展、新成绩。考核材料按当年通知要求报省教育厅。
(三)省教育厅每两年组织一次专家考核,对培养期间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科带头人给予连续资助。
附件:
《浙江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重点资助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