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教育局、省有关厅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浙政发[1997]128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浙教职成 〔2002〕256号)规定,决定于2003年开展我省第二届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奖范围及要求
评奖范围为省内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成人文化学校、职成教教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其教师和个人。凡针对职业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优化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实验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创业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综合提高,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加强专业(学科)建设、提高师资队伍素质、重视教材及实训基地建设,注重现代教育技术运用,促进产教结合与各种合作办学,开展教学质量评价,建立科研促教运行机制,实现教育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均可申报。
所申报的教学成果必须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创造性、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在教学实践中获得明显效果,并在成果的推广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县(市、区)、市、省以至全国产生一定影响。
凡于1999年9月至2003年9月内取得的教学成果均可参评。
二、奖励等级、数量及申报数
浙江省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和二等奖两个等级。第二届奖励总额为100项,其中一等奖20项,二等奖80项。省级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采用限额申报和差额评选办法,各地应按照浙江省第二届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数分配表(见附件1)中的数量上报。
三、申报方式、材料与时间
各地教学成果实行逐级申报办法,由县(市、区)、市属学校、单位向市申报,再由市向省职业教育教学成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只有获得市一等奖的成果才能申报省级奖。省(部)属学校、单位直接向省评委会办公室申报。凡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教学成果,均应由省评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进行鉴定;申报市级教学成果奖的教学成果,由市评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申报省级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应提供下列材料:
1. 《2003年浙江省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1份;
2. 《浙江省省级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申请、评审表》(见附件3)一式10份;
3. 《浙江省省级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申请简表》(见附件4)一式10份;
4. 申报省级一等奖的成果应报送反映成果的录像材料1份;
5. 其他:反映成果的有关论文、总结、获奖证书的复印件等。
各市、省(部)属学校、单位应在2003年9月底前将申报材料送省评委会办公室(浙江省教育厅职成教教研室内,地址:杭州市文三路140号,邮政编码:310012,电话:0571-88081494,联系人:郭耀邦、程江平),逾期不再受理。
申报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需交纳评审费,申报省级奖每项300元,于报送材料时统一上交。
四、奖励办法
凡获教学成果奖的个人和集体项目的主要成员(每项不得超过5人)均发给荣誉证书,并发给奖金。奖金标准为一等奖4000元,二等奖2000元。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获奖教学成果项目实行争议期制度,争议期为项目公布后60天,凡有争议的成果,在争议解决前,一律不授奖。
希各市、各单位根据文件要求,明确职责,落实具体措施,认真做好我省第二届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工作。
附件:
1.浙江省第二届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各市申报数分配表
2.浙江省第二届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情况汇总表
3.浙江省省级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申请、评审表
4.浙江省省级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简表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