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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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教委:
现将国家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原则意见〉的通知》〈教职成[2000]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从2001年起各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下同)必须按《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原则意见》(以下简称《原则意见》)精神和《中等专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所列专业名称调整、设置、公布招生专业。在公布招生专业时,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把关。
根据《目录》中“专业简介”所确定的培养目标、建议修业年限、业务范围和专业教学的主要内容,各市教委要组织力量,审定或帮助制定各校的教学计划,有条件的市可制定一些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指导和管理,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组织好《目录》的实施工作。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我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浙江省教育厅
2001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