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高校重点学科建设,保持和发挥我省高校办学特色和学科优势,提高我省高校的办学水平, 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开展浙江省高校第五批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学科建设目标
浙江省高校第五批重点学科分为重点A类和重点B类各100个。根据我省高校实际情况,重点学科建设要合理规划,突出重点,强化特色,促进交叉,提高内涵。力争通过5年的建设,使一些学科进入全国先进行列,部分学科达到全国领先水平,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特色和优势明显的省级重点学科体系,巩固和扩大我省高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方面的综合优势,全面提高我省高校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重点学科申报范围
根据我省高校实际情况,重点学科建设将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分层建设,整体推进。要兼顾部属、省属和市地属及部门属高校的重点学科建设。省级重点学科A类原则上建在具有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上,鼓励确有优势和特色的非硕士点学科申报省级重点学科A类;重点学科B类面向所有高校。
第五批高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省属高校科技创新基地建设适当分工。加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学科的比重,本次评审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应占总数的40%左右。人文社科重点学科A类继续作为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加以建设。
三、重点学科申报条件
(一)已形成两个以上相对稳定且特色明显的学科发展研究方向,对我省当前及长远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其相关学科具有较强的科研教学力量。
(二)具备较高的科研水平和教学工作基础。原则上应是在国内已有较大影响,具有培养高质量研究生和本专科生的能力,承担一定数量较高水平的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充足,科研成果应用和转化效益显著。
(三)有学术造诣较深、年富力强、富有开拓精神的学科带头人和结构合理、学风良好、团结协作的学科梯队。
(四)已具备较好的教学、科研实验设备和图书资料等条件,具备较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具有多渠道争取科研项目和经费资助的能力,所在学校对学科建设的发展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支持。
(六)学术气氛浓厚,能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
四、评选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五批重点学科的评选工作采取学校申报、同行专家评审和省政府批准的方式进行。
(一)重点学科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7年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的二级学科目录进行申报。实行公开申报,公平竞争,鼓励学科联合申报,促进学科群的形成。
(二)为保证评审工作有序开展,请各校认真做好摸底工作,从严控制申报数量,经学校充分论证后填写《浙江省高等学校第五批重点学科申报表》(见附件) 一式30份,电子表1份,于2004年10月30日前报我厅高校科研师资处,《申报表》一律用A4纸打印。
(三)省教育厅对申报学科进行形式审查,浙江省高校重点学科建设评估委员会进行评选,评审中坚持标准,宁缺勿滥。评审结果报省政府批准公布。
(四)为保证此次评选工作的公平、公正,我厅将在浙江教育网及时发布评选信息,同时设立电子信箱 (gkc@zjedu.org)接受社会监督。学校应对所有申报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数据材料的真实可靠。若发现材料失实或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取消申报单位或有关学科的申报资格。加强行风学风建设,禁止请客送礼、游说评审专家等不正之风。
五、重点学科的考核和验收
逐步完善重点学科建设绩效评估机制,强化评估的宏观调控作用,根据重点学科建设申报表的目标进行年度考核、中期检查和终期验收。年度考核由各有关高校负责,中期检查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对检查不合格的学科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实行优胜劣汰,滚动发展。
六、重点学科建设经费
第五批重点学科建设周期为五年(2005年至2009年),资助力度不变。各高校和学科点要积极创造条件,多渠道筹措资金,学校及主管部门按不少于1:1的比例进行经费配套,加大重点学科建设的资助力度,促进重点学科快速发展。各高校要强化财政资金的绩效考核,提高资金的使用水平,对达不到预期建设目标的学科,将扣回省财政安排的建设经费。
国家级重点学科自动列入省重点学科建设名单,建设经费由学校自行筹措。
省高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按浙教高科〔1997〕177号文规定执行。
附件:
浙江省高等学校第五批重点学科申报表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