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类课程和《邓小平理论概论》“形势与政策”考试内容以及医学类专业自学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自考办:
    现就考生关心的法律类课程和《邓小平理论概论》“形势与政策”考试内容以及医学类专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律类课程内容更新后的应对措施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我国加入WTO,法律、法规和经济改革都会相应作出调整和改变,现行的部分课程考试大纲和教材内容往往会相对滞后。鉴此,全国考办决定,在命题时将考试之日起六个月前由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新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列入相应课程的考试范围。凡大纲、教材内容中与新颁布或修订的现行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新颁布或修订的现行法律、法规为准。此外还要求在命题时对我国经济领域内重大方针政策的变化予以关注。
    与此同时,全国考办已着手对法律专业的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法制史、婚姻法学、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金融法、劳动法学、证据法学等九门课程的大纲和教材进行修订或重编。新大纲、教材预计2003年出版,正式启用前,将通过在《浙江自学考试》杂志刊载的《自学考试用书目录》公布。在新大纲、教材使用前,考生使用现行大纲、教材的,可按全国考办的上述规定,学习与课程相关的国家新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全国考委组编的活页文丛等。
    二、《邓小平理论概论》“形势与政策”考试范围
    根据全国考办的统一安排,《邓小平理论概论》课程中“形势与政策”(即“时事政治”)部分的考试内容的时间范围为:
           考试时间            考试内容的时间范围
             4月             上年9月1日至当年2月底
             7月             上年12月1日至当年5月底
             10月            当年3月1日至当年8月底
             1月             上年6月1日至上年11月底
    (《半月谈》杂志是“形势与政策”考试的参考读物)
    三、自学考试医学类专业报考
    教育部、卫生部、全国考办及省教育厅、卫生厅文件(教高[2002]10号、浙教高教[2002]208号)规定:自2002年10月31日起,自学考试医学类[临床医学、中医学专科(包括针灸推拿方向)、本科]专业学历教育停止接纳新考生;此前取得学籍的自学考试考生,完成学业的过渡期定为3年,即应在2005年12月31前取得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相关医学类(护理学专、本科)、药学类(中药学、药学专、本)专业的学历教育以继续教育为主,只能招收已取得卫生类执业资格的人员。
    2002年10月31日前取得学籍的医学类、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毕业生取得的学历可作为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学历依据。2002年10月31日前未能取得学籍的医学类专业“辅导班”中的非在职学员,学校要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各市、县自考办应于每次考试报名与领发教材时将上述事项周知考生及各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我办不再重复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