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浙组[1996]59号 |
| | 关于省委管理的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问题的通知 | 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对外交往的发展,省委管理的干部申请因私事出国(境)的有所增加。为了做好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转发江苏省委组织部〈关于厅局级领导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审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组通字[1995]35号)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文件的精神,结合浙江实际,经省委批准,现就省委管理的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职的省委管理的干部(包括已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但尚未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因私事申请短期出国(境)应从严掌握,一般不予批准。因特殊情况申请出国(境)的,须报告省委组织部,由省委组织部征得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审批(正市地厅局干部报省委审批)。
二、在职的省委管理干部中的归侨、侨眷,符合国家有关探亲假规定,申请出国(境)探望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的,可予批准,假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省委管理的干部办理离休、退休手续后,因私事申请短期出国(境),可酌情予以批准。在国(境)外时间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半年。
四、在职的省委管理干部不得申请出国(境)定居。如确因情况特殊,本人坚持申请出国(境)定居的,须在辞去现任领导职务三年以后,报省委审批。
离休、退休的省委管理的干部,因特殊原因申请出国(境)定居的,须在办妥离休退休手续二年后,方可酌情报省委审批。
五、省委管理的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本人应向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或市(地)委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并填写《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出境审批表》一式三份,经审核同意后,连同单位党组(党委)或市(地)委的请示报告,邀请函、在国外期间有生活保证证明等有关材料(或复印件),一并报省委组织部审批。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同地方双重管理以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为主管理的单位的领导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的,原则上由中央和国家机关主管部门审批,也可在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省委组织部审批。经批准后,由干部本人携批准件,连同其它有关出国(境)的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市(地)、县(市、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程序办理出国(境)手续。
六、省管干部中的中共党员因私事短期出国(境)的,可保留党籍;出国(境)定居的,原则上应停止党籍。省直有关单位党组(党委)和有关市(地)委在报省组织部审批时,应按中央组织部和省委组织部的有关规定,同时报送办理保留或停止党籍的有关材料。
七、凡因私事出国(境)的领导干部,其全部费用(包括往返旅费和在国外境外的医疗费等)一律自理。
八、市(地)委和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可参照上述精神执行。
附表:(略)
|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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