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文件

浙组[1996]56号


关于建立领导干部诫勉制度的试行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增强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意识,促进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根据省委九届七次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县以上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意见》(省委[1996]29号)提出的要求,现就建立和实施领导干部诫勉制度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诫勉的含义
    诫勉是指对具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和业务工作水平,但在思想作风或工作作风或工作态度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又不够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要在批评教育基础上提出警告,要求其限期改正。诫勉是教育干部的一种手段和方式,不是处分。
    二、诫勉的对象和范围
    凡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诫勉。
    1.缺乏事业心、责任感,业绩平平,工作处于后进状态的;
    2.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影响团结和正常工作的;
    3.违反职业道德,有不公正执行公务或妨碍他人公正执行公务行为的;
    4.违反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思想意识不健康,或生活不检点,有损害党的干部的形象和损人利己行为的;
    5.在廉政问题上要求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
    6.有其它应予诫勉的表现的。
    三、实施诫勉的程序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年度考核、民主评议,以及对群众反映干部问题的调查核实中,发现领导干部有第二条  所列情形之一者,应提出诫勉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党委(党组)作出诫勉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填写《干部诫勉通知书》,通知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干部本人,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
    领导干部对组织作出的诫勉决定有异议,允许申辩和申请复议,但行动上必须服从。
    四、诫勉的期限和要求
    对领导干部的诫勉期限一般为6个月。
    领导干部在诫勉期间,要严格自律,勤奋工作,努力改正组织指出的缺点和问题。
    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对受诫勉的领导干部要及时给予关心、教育和帮助。诫勉期间,干部的职权和待遇不变,但不能提拔使用。
    五、诫勉的终结
    诫勉期满,干部本人要写出自我总结。所在单位党组织应根据本人表现和群众反映,对表现好的,提出解除诫勉的建议;对表现不好,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提出作进一步处理的建议。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进行考察,并由决定诫勉的党委(党组)根据考察结果,作出解除诫勉或给予其它处理的决定。
    (《干部诫勉通知书》样式:(略),《通知书》应用黄色纸张印刷。)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