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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与教育装备发展相互关系研究

信息来源: 政府采购部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 2020- 05- 28 09: 32

2006年,浙江省教育厅和浙江省财政厅联合颁发了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办法针对教育系统及装备的特殊性,对加强教育系统采购管理、规范采购程序,提高效率给予明确与规定,办法自实施以来运行良好,对全省教育装备采购产生重要的影响。10多年来,新技术、新装备不断推陈出新,教育教学新需求对装备采购不断提出新要求,政府采购的环境同样有较大的发展与变化,政府采购的规范性与教育装备需求的特殊性不断碰撞,原先相对适合、运行顺利的旧关系由于不可避免地遇到各种新情况、新矛盾的挑战,变得阻力重重,需要新的思路、新的办法来疏通、磨合和调适,构成形成新的关系。

一、现阶段教育装备政府采购遇到的主要问题

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实施的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属于本部门或本系统有专业技术等特殊要求的项目采购活动。浙江省政府于每年10月份公布下一年度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如列入2019年度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有普教仪器设备、中等职业教育部分设备、高校图书资料、中小学图书资料、教育信息化工程辅助教育资源、高校公寓家具和课桌椅和教育教学软件。从最近几年采购执行情况看,普教仪器设备既是部门集中采购的重点,也是难点,而信息化与教育教学的广泛深度融合使得信息技术项目的采购逐渐上升为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的重点,根据最近几年统计,信息技术采购项目占到部门集中采购的比例达到2/3以上,工作理念、采购方式面临挑战。

(一)普教仪器设备采购难点阻力在于产品质量把控和集中采购受益缺失

教学仪器设备是教育系统集中采购中非常特殊的商品,具有品种多、涉及学科广、技术标准化程度参差不齐。现行列入《中小学教学仪器配备目录》中的仪器设备有2000余个品种,涉及物理、化学、生物、数学、地理、音乐、体育、美术、卫生等常规仪器设备约1180种。

1.产品采购质量要求不明确

现行的教学仪器配备标准(目录)中基本只有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等反映质量的技术要素不齐全。学校提出的配备清单(创新型仪器设备尤其突出)更缺少具体质量要求,教学仪器设备的直接使用者不参加采购,采购人员又不是直接使用者,使用和采购有脱节现象。没有质量要求的采购,最低价中标的概率很大,进入学校产品质量难以保证。

2.产品质量判定模式局限性

(1)缺乏统一要求。现有教学仪器产品有国家、行业标准的品种不超过总数的四分之一。企业标准整体水平较低或未跟上技术发展变化过于陈旧,如只有外形尺寸和外观描述,缺少反映产品功能的具体技术指标,标准对产品质量控制形同虚设。目前又缺乏各方相对认同、能让采购评标方采纳的统一产品质量要求规范。

(2)检测项目偏差。由于产品标准具体技术指标的缺失,送检方往往避重就轻,选择利己指标(外观和尺寸)委托资质机构检测。这样的检验报告无法反映产品的设计和技术指标是否符合教学需要,而在采购评标时往往误作为“合格”的质量评判依据。

(3)采购评标局限。教学仪器品种繁多,一次采购可能有几十上百个品种。以现行政府采购模式操作,时间、场地相对有限,现场评标不可能逐个依据检验报告评判产品质量。

3.采购结果中小学难以共享

部门集中采购因采购数量大,具有中标产品质量、价格上的明显优势,对广大中小学用户有很强的吸引力,目前无论从技术,还是服务机制上都处于滞后,教学仪器设备协议采购结果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全天候公开面向全省中小学校,广大用户无法随时自主择优地选购需要的产品,潜在优势显现不出来。

(二)教育信息化项目采购的阻力集中在与项目建设、使用特点不相匹配

1.信息资源类,特别是开发分散类项目采购难度大,市场没有的,需要定制开发的辅助学习资源怎么招?

2.怎么体现效率原则?

二、找准切入点,建立互为合适的采购关系

(一)普教仪器设备采购引入教育适应性评审和借助网上平台,实现质量可控、成果共享

1.采购应纳入教育适应性评审

从采购的角度讲列入采购的项目(或产品)就是商品,仪器设备除了商品属性外,与教材一样,也是一种教学设计和资源,必须具备满足教育和学科教学需要的功能属性。教材采购须经过审定,教学仪器设备同样也必须经过相对应的审定,我们把这种审定称为教育适应性评审,作为投标项目(产品)前置性入围评审,是采购评标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育适应性评审是由采购机构在招标文件中提出评分项内容要求,由学科一线教师、教研员和教育技术部门专家参加的,对教学仪器设计方案和实验效果进行评审的第二方(代表使用方)质量认定活动。教育适应性评审与鉴定、检测互为补充,不仅包括直接审查产品,也包括审查检验报告。

教育适应性评审合格评判程序分为第一方(生产方)声明,第二方(使用方)认定,第三方(公正方)认证。教育适应性评审属于第二方认定,是使用方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提出明确的质量要求,同时也是体现教学仪器产品质量竞争的唯一有效途径。

从教学仪器设备具有双重属性角度看,教育适应性评审作为教学仪器设备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应是评审不可缺失的组成部分。不过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角度看,还需进一步得到采购监管部门的明确认可或权威解释。

2.明确可靠完整质量判定依据

从教学仪器设备行业现状考虑,普教仪器产品品种超过2000种,学科涉及面广,存在行业标准覆盖率低、企业标准水平低、产品标准编制滞后等问题,产品质量仅依靠现有标准检测判定尚缺乏可靠性。教学仪器产品质量判定应以是否符合配备标准、产品标准和学科课程标准来综合判定。过去只限定配备标准和产品标准,基本忽视学科课程标准要求。教育适应性评审是从产品设计方案、安全性、用材、制作工艺着手,来审定选用产品是否符合课程标准所提出的教学要求,使质量判定依据趋于完整。

由于采购评标时间上的有限,判定产品质量优劣存有难度,就需要在采购前期做好质量判定的基础性工作。其中,对于主要依据技术指标来判断质量的产品,可以指定检测依据(明确标准)和检测项目(必检项目),要求企业送资质检测机构检测;对于标准复杂、检验项目多的检验报告,事先审查并汇总检验情况,为评标时快速准确地选择产品做好准备。

3.采购结果借助网上平台共享

省级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可每年(也可两年)组织教学仪器设备进行协议采购,教育教学属性强、技术较新,学校不易采购等的产品优先,采购结果通过对接省财政厅支持的政采云平台实现网上超市、协议供货。政采云具备了全省政府采购交易和管理电子化、一体化,信息资源的共享共用的先进的技术、服务功能,根据各中小学校广大用户的实际需要还可向政采云技术支持运营商提出功能模块的改进和优化,为全省中小学校提供公开、便捷、高效,以及质量评价与反馈监督等的采购服务,发挥部门集中采购导向作用。

(二)探索试行按用付费机制,探索创新信息技术项目的采购方式(以名师网络工作室和数字教育资源为例)

在“互联网+”发展趋势下,以名师网络工作室和数字教育资源建设为代表的教育信息化发展迅速,其分层推进、分期实施和先建后评的建设使用模式应需而生,广受各地的欢迎,但对采购方式提出了不小的挑战。与采购人充分沟通协商,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认可,应对的基本思路是在基本遵守部门集中采购相关法规政策和有利于信息技术辅助教育教学建设与用户使用,探索并形成按用付费机制(以数字教育资源为例)的政府采购方式,确保规范执行采购流程,理顺和处理好申领采购确认书、发文(发布采购公告)、评审和公布结果,以及经费结算及支付等采购主要环节,整个采购方式与要求形成规范性制度,报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即满足名师网络工作室和数字教育资源建设开发与推广,又做到依法采购。

申领采购确认书(确认书类型视情况而定)。预算金额、采购内容和数量明确的数字教育资源项目直接申领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预算金额确定、采购内容基本确定、采购数量暂时不确定的数字教育资源项目,先申领临时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确认内容和数量确定后再申请采购确认书。

发文(发布采购公告)。由预算执行单位发文组织开展数字教育资源公开征集,明确征集内容和要求,发布评审和验收标准。同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以此作为采购公告。

评审和公布结果(中标公告)。征集的数字教育资源须专家组评审后(相当于通过采购评标委员会评审)由预算执行单位公布评审结果,并同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公告)。

经费结算和支付。经费结算和支付以资源点击应用情况为依据,经内网备案实施支付。备案和支付方式应在申请预算确认书时给予明确,支付对象为数字教育资源提供者,包括企业、教育及其他行业机构,以及教师等个体成员。对于单笔支付金额较大的,还需签订采购合同。

三、建议和思考

1.应对学校或采购人的需求不断变化,可提前或及时向集中采购监管部门建议调整列入下一年度采购类型目录,增减或优化的下一年度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容,以直接得到法律的可靠支持。

2.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是专门为教育教学服务的单列的一种特殊的政府集中采购模式,在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形成一种采购关系的自我调适机制,当遇到新的矛盾、困境时,即能通过集中采购各相关参与方的充分沟通,在实践、磨合比较过程中不断形成共识,找到彼此适合的新的关系及采购方式,以更好地顺应时代的发展,更好地满足教育教学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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