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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通知

信息来源: 教育装备部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 2018- 08- 01 12: 15


浙教办技〔2018〕71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对中小学图书馆(室)工作的指导,现将《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通知》(教基〔2018〕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贯彻落实《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中小学图书馆工作。中小学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是为学校教育教学、教师专业成长和学生全面发展服务的文化机构,是开展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终身学习能力的重要阵地,是学生学习的第二课堂和活动的“第三空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图书馆工作的组织领导,通过政策引导、督导评估、经费保障、实施项目、开展活动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中小学图书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分类指导。

二、不断提升中小学图书馆建设水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中小学图书馆建设的投入力度,在每年的教育经费中按一定比例设立图书专项经费,并多渠道筹措资金,提高学校图书装备水平,保障师生有书读。高度重视图书质量,建立和完善馆藏资源采购、配备办法,严禁盗版图书等非法出版物及不适合中小学生阅读的图书进入学校,定期开展清理检查,确保师生读好书。

三、持续推进中小学书香校园建设。指导学校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教室走廊、教室边角等空间布置图书柜、图书角,形成高效、开放的阅读环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设立阅读指导机构,指导和协调学校阅读活动的开展;将阅读指导课纳入教学计划,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读书专题活动,激发学生阅读兴趣,形成良好阅读习惯。


附件: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通知.pdf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8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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