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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创新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办法



2015-01-26 信息来源:浙江政府采购网浏览次数:字体:[ ]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近日,经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省财政厅出台了《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按照 “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监督有力、结果评价”原则,创新采购管理办法。
    创新采购预算执行管理
    对跨年度安排预算的整体项目或者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可以按其以后年度的预算安排数申请办理采购临时确认书,与当年项目预算合并后一次性采购,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按年分签,或者按照合并后的预算年限一次签订、分年考核实施。
    创新采购方式管理
    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规定具体明确的适用情形,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更换承接主体,在现有经济和技术条件下,将无法保证与原有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且会导致服务成本大幅增加或者原有投资损失的;(二)之前已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由其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与相关合作伙伴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按协议约定必须向相关政府合作伙伴或者特定主体采购服务的;(三)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过程中,事业单位原先承担的服务项目,按照政策规定,在改革过渡期内需要由其继续承担服务的;(四)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者单位在最近1年内通过公开竞争方式产生的同类项目政府采购结果,本系统内下级政府部门或者单位需要直接采用的;(五)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公共政策,需要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服务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适用情形。
    通过公开竞争的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原项目承接主体服务期满并通过验收,绩效评价好、服务对象满意度高的,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原采购合同的约定续签合同,但续签的单次合同期限不得长于原采购合同期限,且续签次数最多不超过2次、累计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
    创新采购项目组织实施
    购买主体应当于政府采购确认书下达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相关信息在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以及本地区、本部门相关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对于社会关注度高,且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服务项目,其采购需求应根据规定或者需要召开听证会,征询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意见。对于一些特殊公共服务项目,发布采购公告后,如确实没有符合资格条件承接主体响应的,应适当降低或者调整相关的资格条件,或者接受符合相关条件的自然人作为承接主体参与。
    除已实行定点采购管理的通用类服务项目外,对一些服务要求高、服务对象广或者影响较大的公共服务项目,可以试行“评定分离”的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即先由评审小组经过评审,按有效供应商的30%择优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人名单,再由购买主体组成定标小组在评审小组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名单中择优确定最终承接主体,但同时应书面告知未中标(成交)候选人落标原因,既落实采购单位的定标权,又严格政府采购中的主体责任。
    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谈判小组应当在满足项目服务需求、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对承接该服务项目所需投入的人工、材料等成本支出和相关税费总额进行科学测算,据此与承接主体谈判确定该项目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或最终成交价格等内容,并不得高于本地区同类服务项目合同的平均价格水平,以及扣除不可比因素后其他地区同类服务项目合同的平均价格水平。同时要求承接主体在谈判开始前向谈判小组提供该项目详细的成本费用测算标准或依据,以及其近2年内承接其他单位相关的服务合同等书面材料。
    创新采购合同管理
    对于金额较大的公共服务项目,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购买主体应当要求承接主体在履行合同时,将合同进行适当拆分,将其非核心部分或者划出一定份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份额的30%)分包给中小社会组织承担,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承接主体。
    承接主体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其履约能力确实难以达到项目的技术要求或者服务质量,或者其提供的服务未能达到服务标准或质量要求,并经满意度调查,服务对象对其总体评价较差的单位或人数达到三分之一以上的,购买主体有权按采购合同的约定提前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并可以从原其他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择优确定1名以上的承接主体,由其继续提供该项目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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