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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和子公司可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2015-01-26 信息来源:浙江省教育技术中心浏览次数:字体:[ ]

    一、案例介绍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在某市一项政府采购项目中,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须“具有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证书”。A公司和B公司分别取得了甲公司和乙公司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证书参加此项招标活动,其中乙公司为甲公司依法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遇到这样的事情,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一时不知如何处理。
    问题:A公司和B公司能否同时参加此次招标活动?如果乙公司设立了分公司丙公司,丙公司是否可以参与这一项目投标?
    二、专家点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此条对供应商是否具有独立责任能力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例中,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是不同的民商事法律主体,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有关主体资格要求。A公司和B公司分别取得的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唯一授权,授权方来源不是同一主体,因此,应当允许A和B同时参加此次政府采购招标活动。《公司法》第十四条同时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由此,丙公司不能参加此次项目投标。
    需要注意的是,遇到这种情形,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严防串标。本案例中,A公司和B公司的授权来源于甲公司和乙公司,而甲公司和乙公司系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存在着设备技术雷同、人员流动等现实问题,极易造成供应商之间的串标,在其他供应商投标无效的情况下,两者还极易围标抬价。因此,要认真核对A公司和B公司投标文件相似度,如果对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相似度较高有串标嫌疑的,果断重新招标;尽量避免最后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竞争,应以不足3家为由重新招标。
    二是要划清业绩。尽管甲和乙是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但A公司和B公司代表着不同制造厂家主体,责任主体不同,评标时乙公司的业绩不能归入甲公司的业绩,甲公司的业绩也同样不能归入乙公司的业绩,彼此不能承认。而在其他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甲公司、乙公司分别授权其他供应商取得的业绩,应归入各自的业绩。
    三是要承担责任。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授权A公司和B公司参加投标活动,A公司和B公司在投标活动中的所有承诺对授权方甲公司和乙公司均具有约束力,并履行投标文件中做出的一切承诺,承担投标文件中所规定的义务。
    三、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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